2012年4月23日星期一

江西新余公民李思华等人投诉公职人员对其非法拘禁

编者:本网接到江西省新余市郭金英、邱冬莲、李思华、彭新莲、顾菊莲、邓火生等公民向公安部门及检察部门的报案材料,材料中叙述受害人在被非法羁押期间,“看守监管人员没有出具任何有效证件和法律文书、没有履行任何关押手续,却以关押方式剥夺了报案人的人身自由,收缴报案人手机,限制报案人与外界联系;并且,顾菊莲还在被关押期间、被关押场所被殴致伤。”

受害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既非执法主体,更无任何相关的法律手续,任意对公民实施绑架和限制人身自由,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附:关于郭金英等6人被非法拘禁在仙女湖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1.郭金英,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管委会毓秀山(原仰天岗)办事处孝头村委会观背村民小组村民,手机13879096569,公民身份号360502196810052849.

2. 邱冬莲,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司综合服务公司员工,住址新钢文化村42733号,手机13197900423,公民身份号360502196211290028.

3. 李思华,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151号市委党校院内21单元402室,手机13320001271,公民身份号360502195705131313..

4. 彭新莲,女,44岁,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老屋场管理处竹
山村,手机15870098864,公民身份号360502196803078223.

5.顾菊莲,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下管理处院前村民小
组村民,手机13979045735//1397908707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305252321.

6.邓火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鹄山村委会力塘下村民小组村民,手机
15180066393,公民身份号360502194408144316.

犯罪嫌疑人:
1.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孔目江管委会毓秀山(原仰天岗)办事处和孝头村若干工作人员;
2. 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若干工作人员;
3.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若干工作人员;
4.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及下管理处若干工作人员;
5.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政府派出的看守监管人员。

基本案情:
2012228-3月15,报案人郭金英被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管委会毓秀山(原仰天岗)办事处和孝头村若干工作人员监守看管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太白楼);

201231-14日,报案人邱冬莲被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若干工作人员监守看管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唐人楼);

201232-16日,报案人李思华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若干工作人员监守看管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09号房间);

201232-11日,报案人彭新莲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及老屋场管理处若干工作人员监守看管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11号房间);

201233-16日,报案人顾菊莲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及下管理处若干工作人员监守看管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03号房间);

201236-14日,报案人邓火生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监守看管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15号房间)。

201234傍晚,郭金英、李思华、彭新莲、邱冬莲4人亲眼看到顾菊莲鼻青脸肿、口吐鲜血、悲伤哭诉的情形。当时在场看到这种情形的还有新钢公司、城北办事处、毓秀山(原仰天岗)办事处、通洲办事处的许多工作人员。

以上6名报案人虽然被各自的看守监管人员安排了食宿,但看守监管人员没有出具任何有效证件和法律文书、没有履行任何关押手续,却以关押方式剥夺了报案人的人身自由,收缴报案人手机,限制报案人与外界联系;并且,顾菊莲还在被关押期间、被关押场所被殴致伤。6报案人遭遇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五、19999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注:本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长达几天或十几天,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委派人员】;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注:报案人顾菊莲被打得鼻青脸肿、口吐鲜血】。
六、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上述犯罪嫌疑人既不是警察,又没有关押手续,却长时间将报案人看管监守在仙女湖名人岛上(并有殴打被关押人现象)。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特请求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郭金英、邱冬莲、李思华、彭新莲、顾菊莲、邓火生

201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