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星期一

江西新余公民郭金英举报警方涉嫌故意伤害、侮辱妇女罪

编者:江西省新余市公民郭金英,在北京上访时被新余驻京办及孔目江分局联合绑架,在被关押在新余驻京办时,郭金英遭到孔目江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调戏及殴打。受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文华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侮辱妇女犯罪”。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郭金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报案投诉,“请求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

附:关于追究新余市公安局孔目江分局副局长万文华刑事责任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郭金英,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管委会毓秀山(原仰天岗)办事处孝头村委会观背村民小组村民,手机13879096569,公民身份号360502196810052849.

犯罪嫌疑人:万文华,男,汉族,新余市公安局孔目江分局副局长,手机13755568085.

基本案情:
201159,报案人郭金英在北京上访时,被江西省新余市政府驻京办刘主任、新余市公安局孔目江分局万文华副局长等人强行带到新余驻京办。
   
当晚约8点半钟,犯罪嫌疑人万文华在调戏报案人被拒后,即恼羞成怒,大打出手,掐住报案人脖子恶狠狠地说:我堂堂一个公安局长,不信就制服不了你!你进京上访,我就是要了你的命又能拿我怎么样?当晚,报案人被打得昏厥过去却不送医院治疗。
   
512,报案人带着伤痛被遣返新余后,到医院检查,就被诊断为脑震荡,医生强调必须赶紧住院治疗。从512日住院,到620日出院期间,报案人及其家人不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住院治疗费用未果,至今未获分文赔偿。
  
犯罪嫌疑人万文华的上述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侮辱妇女犯罪,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五、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人所遭遇的犯罪嫌疑人万文华实施的上述暴行,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犯罪。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特请求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孔目江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郭金英
201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