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林明报道)今天(4月25日),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王进生、刘国慧因不服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临公兰(治)集游示不许字【2012】第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第001号》决定书,责成兰山公安分局重新处理他们的游行示威申请。
2012年4月20日,山东临沂遭受野蛮暴力强拆依法起诉近5年不予立案的受害人王进生、刘国慧依法向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抗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受理他们诉讼的违法行为”。
4月24日,王进生、刘国慧收到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做出的【临公兰(治)集游示不许字【2012】第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称:我局审查认为你二人申请游行示威的时间为自2012年5月1日至临沂中院依法受理你们的诉讼之日止,无法确定具体天数,如举行游行示威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对此,王进生、刘国慧表示不服,他们认为自己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是对临沂中院违法行为的抗议,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诉权,捍卫法律的尊严,敦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绝不存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王进生、刘国慧在依法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递交的复议申请中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制定实施《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严重不作为行为,请求兰山区政府“责成公安机关重新处理他们的游行示威申请。”
附:王进生、刘国慧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递交的复议申请书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王进生,男,61岁,汉族,兰山区居民
通信址:新华路84号一楼前排东户 电话18653951235
申请人:刘国慧,女,45岁,汉族,兰山区居民
通信址: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村委 电话15564215129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薛洪民(局长)
事由:
申请人不服在2012年4月24日收到的《临公兰(治)集游示不许字【2012】第001号》决定书,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 请求
一、请求撤销《临公兰(治)集游示不许字【2012】第001号》决定书;
二、责成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游行示威法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游行示威申请。
事实和理由:
一、《临公兰(治)集游示不许字【2012】第001号》决定书的不许可理由
不能成立:
1、“无法确定游行示威天数”不符合《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不许可
条款”的规定;
2、申请人的“游行示威申请”没有任何破坏社会秩序的内容,被申请人在没有“充分根据”来认定的情况下就夸大其词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由下达不许可决定书是错误的!
二、申请人提交《游行示威申请》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游行示威法》第十条 和《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方式来协商解决问题 ,是严重的不作为!
综上,请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裁定,谢谢!
此 致
兰山区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王进生 刘国慧
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