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江西新余公民彭新莲举报公职人员“涉嫌非法拘禁”

编者:江西省新余市公民彭新莲,向各级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报案,投诉国家公职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肆意对其实施绑架和非法关押,在未经亲属及本人同意、未经专家诊断的情况下,擅自将公民彭新莲关押在精神病院,给受害人的身心和名誉造成严重伤害。

连日来,维权网收到多份江西新余公民的举报材料,材料中举报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妇女、强制关精神病院”等各种违法行为,令世人震惊之余,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惩处有关责任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附:关于姚景华、宋伍根、廖武新、章宝华、林文峰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彭新莲,女,44岁,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竹山村,公民身份号360502196803078223,手机15870098864.

犯罪嫌疑人: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警官姚景华【警号050548】;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下称城北办】工作人员宋伍根、章宝华、廖武新、林文峰、胡建勇、黄永平、黄建平、邹军、张晓峰;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办老屋场管理处工作人员周卫平、张庆庆。

基本案情:
20101018920分钟,报案人彭新莲被北湖路派出所警官姚景华和城北办公务员宋伍根、章宝华以及老屋场管理处工作人员周卫平和张庆庆等5人从北京遣返到新余火车站后,又被转交给城北办治安队的林文峰、胡建勇、黄永平、黄建平、邹军、张晓峰及一名司机等7人。该7人驾驶赣K22567汽车,强行将报案人送往宜春【注:姚景华等5人由城北办司机沈发根驾车送回家】。

当天中午11点多钟,报案人彭新莲被送到宜春市第三医院【精神病院】时,城北办综治委主任廖武新已在该院等候。在家人不在场、也无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形下,廖武新主任竟然擅自替报案人办好了所谓精神病人入院手续。下午,报案人的弟弟、妹妹追到该医院强调报案人绝对没有精神病,是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的,强烈要求放人。但医院却说是政府交过来的,只有政府办手续才可放人。

在报案人的弟弟配合下,报案人的朋友刘萍、魏忠平和李思华潜入该精神病院为报案人偷拍视频并传网曝光后,报案人才于2010111日从精神病院释放出来。上述犯罪嫌疑人多人共同作案,在没有报案人或其亲属委托的情形下将报案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剥夺报案人的人身自由,给报案人身心和名誉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宪法第37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五、19999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予立案【注:本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长达15天之久,行为主体大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警察、街办公务员等】
六、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上述犯罪嫌疑人以关精神病院的特殊方式非法拘禁报案人,剥夺报案人的人身自由,极大地伤害了报案人的身心和名誉,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特请求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彭新莲
201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