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访民张美玲因其丈夫付培金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期间“病死”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无果,其后多年上访亦无果。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理由是张美玲等申请人没有就监狱未及时治疗付培金病情,及依法办理保外就医之导致付培金死亡,未经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及处理的法律文件及证据材料。此案恰证明法律的中国特色,即权利主体竟然需经义务主体确认违法,或提供证据,才能获得权利保障。
据张美玲反映,丈夫付培金1994年7月7日因“拐卖妇女”被判刑7年,送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期间因表现好减刑一年,原本应于2000年7月7日刑满出狱,孰料竟于2000年5月2日死亡。张美玲当时在北京就付培金“拐卖妇女”被判刑一案上访,未及时获悉付培金死亡的消息,等她赶到时,白湖监狱已经于5月8日逼使张美玲、付培金未满16周岁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签字火化尸体,而据其女儿称见尸体上有大面积发黑,局部青紫,如此使张美玲等家人怀疑付培金并不是死于监狱所称的“肝肾衰竭死亡”,其后又发现监狱方出具的《死亡鉴定报告》中记载付培金年纪58岁,而死时付培金实际岁数是不足44周岁。如此更加重了张美玲等死者遗属疑心,其后又获得了死者付培金于1999年10月写给管教干部反映病情、抱怨管教干部连起码的人道主义都不讲,及答应治疗费用自理,“家属来交钱,却也看不成病”的遗书及同监室服刑人的证词,更证明了付培金因从事大田劳动,劳累过度患疾,频繁向管教干部请求治疗,但遭遇踢皮球,或劝其坚持一阵,一定会给治疗却不兑现,最终死亡。
同监室与付培金睡上下床的彭增余的证词中称:“2000年我与付培金睡一张高低床,他睡上铺,我睡下铺,整天一起劳动,春节后他就感觉身体不舒服,腹部感到痛,难受,后来发现全身浮肿,整夜喊睡不着,中队医生给过药片服用,有时也打针不见效果……向领导反映(要求)上医院治疗没有理,还说是假装的,只让中队医生给点药片吃,平常伙食(与犯人)一样的,只吃过两次面条,病情恶化干部才带进医院,患者是步行跟随干部(去医院),一月后就死亡了。”
对壮年死亡的丈夫付培金的死,张美玲等遗属自然不甘心,于是就到处上告、起诉:2005年9月向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未对付培金保外就医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支付赔偿,未获受理;提起行政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法院皆认为“对于服刑的罪犯是否予以保外就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授权监狱机关实施的行为,起诉人张美玲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
张美玲与子女提出的国家赔偿的请求亦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张美玲等人没有提供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安徽省白湖监狱“依法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
张美玲为此走上了漫漫上访路,无数次的进京,无数次的到省城合肥上访,可获得救济之希望依旧渺茫!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而中国法律恰恰规定了监狱管理局、监狱做自己的法官,如此监狱侵犯服刑人员人权,服刑人及家属欲获得救济可谓比登天还难!付培金之死及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则揭露出中国法律之弊端,中国服刑人员人权之难以获得保障之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