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孙海涛报道)1月15日 ,北京维权人士曹顺利等70余名上访维权人士,前往国务院法制办要求此前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交的《国务院新闻办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但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称要去外交部办公厅。
曹顺利等上访维权人士自去年6月底开始,持续10余次向国务院新闻办、外交部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交《国务院新闻办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拒绝上访维权群体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依据和理由;公开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向非政府组织和弱势群体代表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和联席会议邀请的专家学者向两届联席会议及评估会议提交的资料,调研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目录”等相关信息,一直遭到推诿。
曹顺利为此多次遭到警方的传唤和软禁,更有湖南维权人士彭兰岚因为参与信息公开申请、发放《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而遭到抓捕,目前仍被羁押中。
附: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见附件1)
联系人1: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2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3: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项:
1,撤销被申请人国函【2012】2105号复函;
2,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列的事项。
申请的理由:
被申请人错误的理解了国家秘密的含义。错误的界定了申请人的法律地位;
所谓的国家秘密,是指由国家保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确认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即使申请人申请的一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申请人作为《国家人权报告》重要的利益攸关方,应该列为涉密人之一,申请人只需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第15段(a),指出“鼓励各国通过在国家一级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广泛的磋商准备《国家人权报告》的资料。”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A/HRC/6/L.24文件确立的“准备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 ,”要求政府编写的《国家人权报告》应该包括编写的方法,与利益攸关方广泛磋商的程序;应该写明公众对人权的认识;确认政府在人权问题上面临的挑战和限制,政府为改善人权状况确定的优先事项,采取的行动,作出的承诺。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将《国家人权报告》利益攸关方做了明确的界定,利益攸关方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人权捍卫者,学术和研究机构,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代表。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登载的世界各国政府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很多国家在起草和编写过程中。都吸纳民间组织和人权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参加讨论协商,并通过举办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让社会大众了解和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了解社会各个群体,各个阶层的人权状况和诉求,确定《国家人权报告》结构和主要内容,确定改善和提高国家人权状况应采取的措施。
中国现在面临人权方面的主要挑战和危机是腐败,以及因为腐败引发的上访,维稳等人权问题。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是腐败,维稳的受害者,是上访维权的当事人,也是当今中国酷刑和司法不公的主要承受人。在去年11月,在召开十八大期间,成千上万的上访维权人员,他们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一些人甚至含冤入狱,公安等政府部门为召开十八大,实施的“环京护城河”工程,就是从中央到地方,有领导,有系统的对上访维权人员进行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行动。是从中央到地方,一些当权者公然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行动。自从2009年2月中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接受审议以来,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人权状况不但没有改善和提高,反而不断恶化,我们反映的上访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成为维稳对象,经常失去人身自由,甚至人身受到暴力伤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实施,缺乏公众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它只是应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议和国际舆论的一种手段,在一些当权者面前缺乏权威和约束力,只是一种摆设。
中国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尊重和遵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上述文件和各国通行做法,在《国家人权报告》的起草和撰写过程中,将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列为《国家人权报告》重要的利益攸关方。与中国2009年《国家人权报告》中列出的16个非政府组织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即使申请人申请的一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申请人与上述非政府组织一样,属于涉密人员。有权获取相关的信息,并且参与相关的进程,参与《国家人权报告》的起草,编写,实施等工作,并进行监督。
依照联合国的上述规定和各国的通行做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公开范围,《国家人权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具体,其确定的目标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实施,也关系到申请人和每一位上访维权人员的切身利益。申请人对这一报告的编写起草,对报告的实施,都有权参与和监督,以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改善和提高申请人和上访维权群体的人权状况,尽快解决这一群体久拖未决的上访问题。
因此,被申请人负责起草和编写《国家人权报告》的工作,与其负责的其他外交事务不同,应该广泛吸纳民间组织和代表参加,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知晓和参与,相关的信息应遵守“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准则。将我们应该参与和监督,与我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对我们保密,即违反法律,也不符合逻辑。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国函【2012】2105号复函与2008年12月8日 作出的答复相互矛盾。
三,被申请人的国函【2012】2105号复函与事实不相符合。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一项包括公开《国家人权报告》工作组成立的时间,《复函》将此项信息也确定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近期申请人从网络报道知悉,2009年2月9日 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议时,中国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李保东在讲话时曾说,“去年7月,我们成立了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组,撰写《国家人权报告》。在撰写过程中,我们征询了近20家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意见,并上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最大程度确保报告全面、客观和权威。中国政府派出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参加审议,愿以开放、坦诚、负责任的态度与各方开展对话。”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四项是公开2009年2月9日 《国家人权报告》在网站上公布和撤销的时间。《复函》也将此项确定为国家秘密。2009年2月被申请人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国家人权报告》和被申请人2008年12月8日 的答复,均称《国家人权报告》曾在外交部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但是申请人在外交部网站和外交部驻外机构的网站上均没有查到《报告》的中文和英文内容及报道。外交部的网站不是内部局域网,与互联网相连,如果《报告》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了。那么公布或撤销的时间就不应该是国家秘密。还有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第一项中的第一个问题,是答非所问,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最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一些申请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应该依据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保密法实施细则》,告知申请人每一申请事项的秘密种类,定密机构,定密时间,限定知悉秘密的部门和人员,密级和解密期限。
根据上述事实和《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并希望国务院依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上述文件和《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法作出复议决定。使被申请人也能以“开放、坦诚、负责任的态度”公布《国家人权报告》的相关信息并以同样的态度与申请人等上访维权人员开展对话。
附件:1,申请人名单;
2,2012年10月18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和参加《国家人权报告》的申请及《复函》;
3,2008年12月10日 提出的申请及答复;
4,2009年2月李保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的讲话;
5,联系人身份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