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星期五

安徽省合肥市老工伤职工赴人保厅要工伤权利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3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合肥市近30名老工伤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访,此次到省人保厅上访是因为1月14日上午集体到安徽省政府上访时应省政府信访局的要求而去的,当时在省政府信访局,警察出警,被老工伤职工们奚落一通。

在省人保厅接谈室,来自省人保厅工伤处、养老保险处和合肥市人保局工伤处及省信访局的七名工作人员听了五名代表的诉求(本网信息员因是老工伤应要求参加上访并是代表之一),让本网信息员深有感触的是,三老工伤代表的发言简直就是诉苦或是控诉了。最后本网信息员发言则强调工伤保险制度是德国首创,且是德国统一后仅10多年就首创工伤保险制度,很快就因解决了人类发展到工业社会面临的第一个社会问题,即职业灾害问题,而为全世界各国效仿,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60多年还没解决?这是政府不负责!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收入抵不上正常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更远不如那些破产的福利工厂的残疾人职工:一千多元的养老金与福利企业退休的残疾人三千多元收入差距达二千多元。

省人保厅工伤处孙处长是40多岁的女性,口气温和,表示其刚进工伤处工作不足两个月,为解决老工伤问题省厅已经打报告给人保部,请求人保部出台文件予以解决,并多次在京开会是口头请示,及电话请示,据人保部称全国基本没有解决。对此孙处长表示很无奈,只能将老工伤的情况向上级反映,争取早日解决。而安徽省政府信访局的严主任则称解决问题要有时间,近日会要求合肥市政府慰问老工伤职工以解决春节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对此老工伤职工皆称政府不能再拖了,否则会进京找温总理反映问题。中午12时30分许才结束此次上访。

工伤职工对安徽省政府落实工伤保险的要求

安徽省政府:我们是安徽省合肥市的老工伤职工,近日获悉省政府就修改《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民意,我们是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对工伤保险的实施状况,我们是身有感受,可以说是最有发言权,我们就以下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期望政府能够采纳,以修补工伤保险制度的漏洞,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良好实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创造出良好的前提条件。

一、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及调整底线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级别待遇率计发,以避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陷于贫困;

二、已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享受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补足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

三、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足额支付费用予以配置,并就企业或社保机构克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行为予以纠正,即将工伤职工应配置辅助器具却被企业或社保机构不允许配置辅助器具而未支付的费用支付给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的目录中应增加上一些工伤致残人员生活中必须的物品。

四、养老金应大幅度提高以适应通货膨胀,以使退休职工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下降。养老金是保障退休职工生存权所设立的,养老金的支付金额应随着通货膨胀而同步提高,以避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因通货膨胀而下降。目前,我省企业养老金较低,而我省办理提前退休的工伤职工养老金更低,因为工龄较低的缘故,每次调整养老金都导致工伤职工的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差距逐年拉大。

五、有权利必有救济,此是自然之理,而我国现有劳动法规定及社会保险中明确缺乏企业和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则明确缺乏企业和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给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带来损失的法律后果,但依法理,补足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法规中必然之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明文规定“漏报、瞒报工伤或职业病的,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以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待遇,”请安徽省政府明确规定补发及其标准,并组织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企业切实补发工伤待遇。

具体应予补发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理由是应按当年规定办理享受待遇的,未办理享受的(包括未办理工伤退休安排上岗的)应予补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1996年开始有的,应规定只要是在工伤保险制度规定此项待遇时或之后,才做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的,即便其发生工伤时间在此项待遇之前,亦应享受此项待遇。目前我省有许多工伤职工工伤致残几十年,已经办理退休,却未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请政府安排鉴定,并依据有利溯及原则处理适用数个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按最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办理鉴定,同时按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颁布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退休(职)待遇(无年龄工龄限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其后1978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1996年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优于其它保险待遇原则,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应高于养老金,略低于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可目前工伤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三分之一左右,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原则的要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其伤残之身体并未复原,我们领取的应是对身体伤残的补偿,而不是所谓的退休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官员以所谓“你们没有领取过伤残津贴,所以就不能享受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部分补足的待遇,”来推诿义务是毫无道理的,因以前规定的就是退休,领取的就是养老金,而现在则是伤残津贴,这是政府规定的,目前我国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亦应与变化相适应,工伤职工应享受合理的待遇,此是政府的义务。因为我们虽然发生工伤是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但我们生活在现在的社会环境,请问政府官员们,你们能让我们现在生活在发生工伤时的社会环境里吗?不能!这是常识!请问,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的公务员仅能享受以前的待遇,而不能享受公务员法规定的待遇吗?不能,因为老公务员不能答应这种蔑视他们人权的做法!同样,我们工伤职工也不能答应政府蔑视我们人权的做法!

当今工伤职工待遇之低可以说是举世罕有了,就以47岁的一级伤残的姚延杰为例,他领取的养老金仅1300元,远低于今年退休职工领取2300多元,更低于合肥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786元,而姚延杰工伤前领取的工资是不低于合肥市平均工资的;再以今年60岁的四级工伤职工曾××为例,今年领取的养老金仅1504元每月,而与其同期工作的职工今年退休(2012年退休)则领取养老金数额在2300或2400左右。目前养老金调整是按工龄调整的,而此前退休的工伤职工因工龄较短,其调整必然比工龄长的少,甚至不仅比正常退休的职工为少,甚至少于办理病退的退休职工的调整数额。长此以往,差距越拉越大,影响工伤职工余生达数十年之久。此种不合理情况,我们要问,是谁造成的?这恰恰是政府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政府既然自称是人民政府,执政目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要为人民服务就得制定并执行符合社会需要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就是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悖。对工伤职工而言就是制定合乎工伤保险制度原则的,保障工伤职工权利的规定及履行义务,而不是胡编乱造些连自己都不相信的理由来糊弄工伤职工。我们请求政府不要把我们当傻瓜对待!

安徽省工伤职工:

2013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