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汉光系某建设工程的需要,移民到南宁定居,却遭遇了野蛮的拆迁,其补偿的计算,皆由政府暗箱操作。梁汉光要求南宁市政府公开拆迁补偿费用来源及使用等情况。南宁市政府告知其已经补偿完毕,但没有告知应当如何补偿。“是否已经补偿”与“应当如何补偿”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于是,梁汉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南宁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广西政府以南宁市政府已经作出了政府信息告知书为由,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梁汉光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委托倪文华代理。
庭审中,被告广西政府辩称,南宁市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倪文华反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符合申请的内容,仍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况且,被告广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已经超过5天,应当视为受理。既然广西政府已经受理,又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属于自相矛盾。
南宁中院要求梁汉光撤诉,梁予以拒绝。南宁中院终于作出梁汉光胜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