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烟墩居委会王岗队的失地农民胡先正接到合肥市中级法院法官通知,于2013年6月14日下午14时30分 到合肥中级法院领取了(2013)合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中撤销了合肥市包河区法院(2012)包刑初字第00552号刑事判决,并宣告胡先正、胡召春、胡召才无罪。如此,合肥市滨湖新区胡氏三人因反抗强拆而于2011年8月24日 被警方刑事拘留、逮捕,被提起公诉追究所谓的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历经两次有罪判决,一次发回重审,最终以宣告无罪而收场,历时一年九个月十九天。而此案的最后的二审阶段,合肥市异议人士马粮钢经法院准许作为此案的第一被告胡先正的辩护人,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一起做了强有力的辩护,法院采纳了马粮钢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胡氏三人无罪。
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7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合肥异议人士马粮钢与陈军律师做为胡先正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马粮钢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定性发表了辩护意见,马粮钢认为建设单位合肥蓝鼎国际大酒店在胡召才的宅基地上施工是违法的,因为该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多次欲在胡召才的宅基地上施工,遭到尚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胡召才携弟弟胡召春及子胡先正的阻拦是正常情况,而在2011年8月23日 该单位刚获得施工许可证就意图在胡召才的宅基地上施工,胡氏三人电话报警并阻拦施工,却被合肥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直至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 作出(2012)包刑初字第118号判决,宣判三人有期徒刑,缓刑,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 作出(2012)合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于2012年11月30日 作出(2012)包刑初字第00552号刑事判决,此判决与上次该院的判决相同,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决胡先正(子)、胡召才(父)、胡召春(叔)三人有期徒刑,缓刑,三人不服此明显不公的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异议人士马粮钢接受胡先正的委托,毅然作为辩护人直接参与此案的辩护。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马粮钢精心准备,找出包河区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定性上的错误,在开庭时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出了有力地辩护。
合肥市中级法院在2013年3月7日 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非常地慎重,经安徽省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于2013年6月13日 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宣告三人无罪。在判决书中的认定事实和定性部分中,采信了马粮钢提出的原审法院混淆胡先正有协议的宅基地与胡召才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宅基地,及三人阻碍建设单位合肥蓝鼎国际大酒店施工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合肥异议人士马粮钢密切关注合肥市滨湖新区拆迁案件,并在胡氏三人遭遇警方拘留,两次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挺身而出,没有任何报酬的接受胡先正的委托,作为辩护人作了有力的辩护。马粮钢认为拆迁事关百姓根本生存利益,故拆迁过程中的每一步均应具有程序与实体的正当性,而当程序的正当性或公民的正当权利被肆意侵犯时,公正独立的司法则是保障正当性的最后防线,因为:法律必须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只有能保护‘他’,才能保护‘你’和‘我’。”
马粮钢希望,此案的突破能够使司法摆脱拆迁手段或工具的地位,不再为拆迁服务;司法应成为被拆迁人的保护神。
如今胡氏三人虽然已经被法院宣告无罪,但是他们被关押于看守所中分别长达五个月到七个月之久,在看守所期间,就宅基地家属被迫签订了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地方政府通过刑事手段已经达到了拆迁的目的。因此此案从真正意义上来说尚未了解。
今年以来,中国梦成为国人的乐此不疲的话题,而对胡氏三人等失地农民来说,他们的梦恐怕就是希望政府尊重他们的权利,不要随意的剥夺他们的财产权,更不要随意的用行政、甚至刑事手段来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