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风信息员靳顔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起诉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的2个案件委托广东著名人权律师刘士辉代理,刘士辉律师于本月13日已向广州白云区法院提交2份诉状和6份证据材料。
陈建芳应联合国“国际人权服务”邀请,于2013年年9月14日前往瑞士日内瓦参加人权培训和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她在广州白云机场出境时,被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无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边检警警号 038882口头告知她:“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去,终身不让你出国 ”。陈建芳在白云机场捍卫出国权时,又被强行带到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部门,机场公安还对陈建芳作出了“广公机场(航派)行罚字[2013]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13日,刘士辉律师到广州白云区法院立案庭提交了两个案件的诉讼材料,立案庭法官跟刘士辉律师讲:“得经过领导‘审批’”。 刘士辉律师告诉立案庭法官:“领导审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经刘士辉律师跟立案庭法官一番理论之后,法院终于出具了收据。刘士辉律师表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收到材料后在7天时间之内答复是否立案,陈建芳的这2个案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广州白云区法院在7天之内是否立案,大家拭目以待,请海内外各界人士关注!
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陈建芳,女,出生于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01231648。电话:15026516445。
委托代理人:刘士辉。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86号。
电话: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电话:020-36066950
住所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区空港三路白云边检站。
负责人: 职务:站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2013年9月14-15日阻止原告出境行为违法;
2、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拘禁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赔偿因非法阻止原告出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2615元。
4、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被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1个多小时后,038882警察把证件还给原告,原告发现登机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证件后,原告急忙往登机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并对其他警察说:“她(指原告)要闯关用武力,不择手段地打。”一下子围过来10多人准备打人,原告立即报警110。机场公安局航站区派出所警察对原告说:“边检是政府,我们管不了。”原告只好又拨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带进航站区派出所,最后给原告出具了报警回执(见证据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别2次向边检窗口方向走去捍卫出国权,但都被机场保安强力阻拦并多次使用暴力将原告推倒在地。被告的一系列非法和暴力侵害作法彻底剥夺了原告的出国权利。直到
原告认为:原告的出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国是为了学习人权知识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可能。但是被告在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并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悍然阻止原告出境,被告警察甚至公然叫嚣,指使手下工作人员殴打原告:“用武力打,不择手段地打!”正是有了被告警察的指使和纵容,才有了后来对原告的暴力侵害行为之发生。因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竟连累造成原告母亲发生心肌梗塞,以至收诊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见证据6)!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共给原告造成各类经济损失22615元。
为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一并提起行政暨行政赔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起诉人:陈建芳 2013年12月13日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起诉人:陈建芳 2013年12月13日
原告:陈建芳,女,出生于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01231648。电话:15026516445。
委托代理人:刘士辉。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86号。
电话: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电话:
住所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空港横二路。
负责人: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广公机场(航派)行罚字[2013]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约过1个多小时,038882把证件还给原告,原告发现登机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证件后,原告急忙往登机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并对其他警察说:“她(指原告)要闯关用武力打,不择手段地打。”一下子围过来10多人准备打人,原告立即报警110。被告航站区派出所警察对原告说:“边检是政府,我们管不了。”原告只好又拨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带进被告航站区派出所机场警务室,原告要求被告警察把原告被阻止出境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但是直到下午5时,被告警察仍拒绝记录,只给原告一份报警回执(见证据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别2次向边检窗口方向走去捍卫出国权,机场保安强力阻拦并多次使用暴力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报警,但是被告警察非但不对施暴者进行制止和处理,相反却对原告作出了“广公机场(航派)行罚字[2013]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警告”处罚(见证据6)。
原告认为:原告出国权受法律保护,边检部门非法剥夺原告出国权本已属严重违法。在原告受到人身侵害报警后,被告警察不但不对原告受到暴力攻击的行为进行制止,相反却对原告进行了毫无
理据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个违法处罚,依法应予撤销。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证据材料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