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4月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终于立案受理了张华诉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名誉侵权案。张华曾经于2014年4月9日向该院提交起诉状,但该院百般刁难,迟迟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为此,张华二次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崇川区法院才不得不予以立案。
2014年3月29日,《南通日报》组建的《江海晚报》刊登《南通中院全面整治庭审秩序,一人旁听“闹庭”被拘留10天》报道称:“在当天的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请其退出代理人席位。在倪文华退席后,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南通日报》也发表了内容相同的文章。
张华:《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五)项、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即:“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有二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但两报社的记者未到达现场采访,更没有与我核对。该新闻内容系虚假新闻,其信息来自“南通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无姓无名,也未经实地调查,违反了上述《规定》有关“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的规定。
当天开庭是下午2点,但张华是2点半以后才到达法庭,故不知道“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更谈不上因此引起张华不满。
两报社所谓张华“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系虚假新闻。此虚假内容降低了社会对原告张华的评价,损害了原告张华的声誉。张华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事实是,南通中院钓鱼执法,故意对张华的中伤。南通中院拘留张华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打击南通的维权人士,所谓“张华哄闹法庭”的结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
《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刊登了虚假报道,侵害了张华的名誉权。因两报社在报纸上大肆编造“张华哄闹法庭、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等不实报道,导致张华工作单位同事、朋友、街坊等对张华议论纷纷,致使张华精神痛苦。两报社应当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