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5年5月8日,本网获悉:前天5月6日民国派网友樊振义在延安登宝塔山,展示民国国旗做行为艺术,被延安刑警队带走超过24小时,至今未给出通知。现在处于强迫失踪的状态。
樊振义弟弟说:“樊振义是被延安刑警队带走的。被73条了,不让家里人问,询问二十四小时满也不通知家里人。”樊振义是大陆民国派网友,经常参加民国符号的行为艺术。
经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于2012年3月14日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高票通过。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此条关于“秘密抓捕和关押”一出,就立即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争议的一方担心在现有体制这一条款将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