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朱孝顶律师:贾灵敏为什么会绝食抗议十七天?




2015年6月2日,巩义法院七楼审判庭开庭。这是贾灵敏、刘地伟被指控寻衅滋事案第三次开庭!参加旁听的群众出来通报说,贾灵敏老师是被六七个法警抬着进入法庭的,贾老师身体极度虚弱,旁听的人都看到了贾老师已经廋得只剩皮包骨头了。来自许昌汤春萍女士(网名:中国双枪老太婆)休庭后泪流满面告诉大家:她看到贾老师裸露在外的小腿和脚腕上只剩下骨头了!

一宣布开庭,贾灵敏就抗议法院在第二次开庭休庭期间拘留了三位平度公民,就说自己为抗议巩义法院的违法审判已经绝食了十七天,自第九天开始,看守所的医生就开始对她强制输液、强制打针、强制灌药。话未说完就被审判长张华英打断,审判长要求公诉人继续举证!整个上午的庭审,贾老师已经没有力气再说话了!

贾灵敏为什么会绝食抗议?

这得从贾灵敏案前两次开庭说起!

众所周知,因为给拆迁户义务普法,贾灵敏被指控为“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的四宗罪状分别为:

1.关于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普法宣传一起。

2013年9月23日15时许,贾灵敏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村民徐国水邀请至该村北街进行“普法宣传”。贾灵敏煽动村民不要相信政府,只有跟政府闹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后石佛办事处主任田鸿鹏带领工作人员及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劝导时,贾灵敏指着田鸿鹏说办事处工作人员是黑社会分子,是来故意捣乱的,使场面混乱约2个小时,期间村民田敏杰等人对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害人余国峰进行殴打,致使其左侧第10肋骨骨折。2013年9月25日,贾灵敏在其微博中编辑转发相关现场照片,引发起网友民大量转发和及评论。”

2.关于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村市场街拆迁一起

2014年1月8日上午,贾灵敏、刘地伟听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村市场街正在拆迁,即赶到现场,贾灵敏自称是省社科院调研员,当众宣传拆迁违法,村干部贪污。刘地伟自称是记者,在现场拍照并鼓动商户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后商户张宝红持砖将被害人连昊的挖掘机玻璃砸烂(经估价价值2258元)。当时12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同谢艳玲、李丽芳、郭双玲等人及市场街20余名商户携带国旗、标语、至郑州市公安局门口聚集,后又至省委门口聚集滞留至次日凌晨。期间多次冲击省委大门,呼喊口号,扰乱省委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及省委门前的交通秩序。后贾灵敏、刘地伟将上述事件中的图片编辑转发到互联网,引起网民多次转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关于在金水区拘留所迎接因上访拘留期满释放的白老妮

2014年1月26日9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及谢艳玲等20余人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拘留所门口,迎接即将释放的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治安拘留的白老妮。上述人员高呼口号,燃放鞭炮、送鲜花、打出“维权无罪、拘留光荣”的横幅,并照相留念,引起周围群众的围观,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后贾灵敏将现场照片编辑转发至网络,引起网民转发及评论。

4.关于惠济区固城村退伍老兵赵文权跳塔一起

2014年4月份,郑州市惠济区固城村村民赵文权(另案处理)因对其房屋被拆不满,欲假借跳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后赵文权告知贾灵敏其欲到本村的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上拉横幅、宣读材料,贾灵敏让其“注意安全”并表示要将此事发至网上。同年4月24日4时许,赵文权携带食品和水爬上本村的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并悬挂条幅。当日9时许,贾灵敏、刘地伟等数人赶到现场。期间,刘地伟在现场进行拍照;贾灵敏称要不是政府的人把人逼的没有活路了,怎么会有人去跳塔,并对赶到现场的民警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使场面混乱,致使110民警、120急救人员及119消防人员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当时下午4时许,赵文权自行下塔。后贾灵敏、刘地伟将上述事件中拍摄的图片编辑、转发至互联网,被网民多次转载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宗罪状,贾灵敏完全不予认可。自贾灵敏2014年5月7日被关押以来,贾灵敏就一直期盼着公开、大法庭、网络、视频直播庭审;贾灵敏一直期盼着让全国范围内的公民都来看看庭审,都来评判一下贾灵敏究竟有没有犯罪,都来评判一下郑州政府组织的强拆究竟是不是合法强拆。贾灵敏一直希望让所有人都通过公开、大法庭、网络、视频直播了解案件真相!

可以说,巩义法院在2015年4月14日的庭前会议之前的表现,还是让贾灵敏老师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2015年4月14日在巩义法院全天如开的庭前会议上,贾灵敏、刘地伟都被通知参加了,贾灵敏、刘地伟二人都着便装且未戴刑具;巩义法院还刻意安排了一个大圆桌;庭前会议气氛还算和谐,张华英审判长充分保障了贾灵敏刘地伟和辩护律师发言的权利。贾灵敏、刘地伟和四位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安排大法庭、网络视频直播庭审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九大类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并且提出法院如果确定开庭时间前与辩护律师友好协商,确定一个贾灵敏的出庭辩护律师北京的王才亮律师、黑龙江的迟夙生律师,刘地会的两个辩护律师北京的张雨律师和郑州的马连顺律师都能够确定出庭的日期。在庭前会议上,张华英认真听取并记录了我们的意见。然而在下午张华英审判长总结全天庭前会议内容时,对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等均未作答复,却突然宣布“领导已经决定,4月21日在河洛法庭开庭”!听到张华英庭长的宣布,贾灵敏、刘地伟和参加庭前会议的朱孝顶律师、马连顺律师、张雨律师当时就愤怒了!张华英庭长的单方宣布开庭无异于整个庭前会议就是在演戏,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所提到的所有要求都被否决了!

对此,贾灵敏、刘地伟及四个辩护律师王才亮、朱孝顶、马连顺、张雨在庭前会议之后立即进入紧张繁重的庭前准备阶段,于2015 年4月19日之前以中国邮政EMS形式向张华英庭长邮寄了正式定稿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安排大法庭、网络、视频直播申请书》、《通知控辩双方共381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附具了所有证人的通信方式)、《申请法院调取九大类证据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议庭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答复,不同意调取、通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然而张华英庭长迄今未予答复!

而且在2015年5月15日,贾灵敏、刘地伟被指控寻衅滋事一案第二次开庭的第二天下午庭审结束前,张华英宣布进入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并且第一次出示了法院已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辩护律师朱孝顶、周志超、马连顺、张雨核对该证人名单才发现,《起诉书》所列的九十六个证人均不在证人名单之中;辩护律师申请的381名控辩双方的证人,仅仅通知了辩护人提供的证人14名!

对于巩义法院拒不通知《起诉书》所列的九十六名证人,张华英庭长解释说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该九十六名证人均没有出庭必要!

巩义法院和张华英庭长上述答复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避免冤假错案以及中央司法改革的强制性规定:众所周知,依法治国应当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起诉书》所列的九十六名证人,对于贾灵敏、刘地伟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具有关键作用,巩义法院和张华英庭长竟然滥用职权,在未经庭审的情况下宣布该九十六名证人均没有出庭的必要竟然一个都没有通知!

三次开庭,从427的偏远山村法庭并且出动了大量特警、交警和特种装备对河洛法庭实施了戒严,几乎所有的旁听席被安排占座了;514第二次开庭,换成了可以容纳一百九十二个旁听席的大法庭,但绝大多数旁听席被政府人员占用而来自全国各地的公民仅有二三十人进入法庭,且休庭期间抓捕了九位旁听公民;第三次庭审,贾灵敏之前的辩护律师朱孝顶手持巩义法院发放的旁听证,竟然被法警以上级领导指令朱孝顶可能会违反庭审纪律为由拒绝进入法院旁听!而三次开庭,均没有网络直播,更没有视频同步直播,公民的旁听权均遭到了粗暴践踏。

一心追求法治、一心推动法治进步、分文不取坚持五年多义务普法的贾灵敏彻底绝望了!

巩义法院毫无羞耻地公然践踏法律,而公诉人巩义检察院的四位检察官却像木偶一样继续举证,任凭贾灵敏和四位辩护律师声嘶力竭的抗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彻底在巩义法院死去!贾灵敏、刘地伟和四位辩护律师真的绝望了,如果继续庭审下去,只能是配合巩义法院将这个无耻的庭审进行下去!贾灵敏、刘地伟及其四位辩护律师穷尽了所有法律、理性的渠道,根本无法阻止张华英强制推进庭审了。贾灵敏、刘地伟被迫当庭解除对所有辩护律师的委托,目的只有一个,强行中止无耻的庭审!

贾灵敏被迫两次当庭解除律师之后,巩义法院拒绝贾灵敏再行委托律师!

贾灵敏被迫用自己的生命去抗议巩义法院的违法!

这就是贾灵敏绝食十七天的的原因,这是贾灵敏用生命在抗争!

巩义法院和张华英庭长,巩义检察院和李永清检察官,你们必将被永远钉在历史
的耻辱柱上!

下面所列是巩义法院和张华英庭长及其幕后黑手十二大违法之处:

1.安排在交通、食宿极为不便的偏远山村法庭开庭;
2.非法宣布427河洛法庭周边戒严,巩义宾馆拒绝接待外地律师和公民!戒严只有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才有权宣布;
3.非法安排514巩义法院门前的G310国道交通管制;
4.巩义法院192个旁听席位恶意安排政府人员占座;
5.巩义法院和张华英庭长拒绝通知《起诉书》所列的九十六名证人任何一人出庭作证;
6.张华英庭长当庭决定本人不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7.张华英庭长当庭决定公诉人不回避(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8.张华英庭长作为审判长指挥不动法警、驾驶不了庭审,能力素质不足以胜任庭审;
9.张华英庭长竟然不知道辩护律师也有申请回避的法定权利;
10.张华英庭长竟然不知道刑事案件开庭应当传唤当事人;
11.张华英庭长对于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在法定五日答复期限拒绝答复,且未调取调取、未通知证人;
12.张华英庭长不懂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