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四川资阳雁江公安局行政负责人段格林出庭应诉张锦英诉公安局非法传唤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201562 星期二:62日下午3点许,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锦英诉雁江区公安局非法传唤,不服雁江区法院(2015)雁江行初字第116号行政裁定案,雁江区公安局副局长段格林出庭应诉。

201372日下午,雁江区资溪办事处工作人员陈廷浮以帮助张锦英解决房屋拆迁为由,电话通知张锦英到办事处。张锦英到了陈廷浮的办公室后,陈廷浮却以张锦英前几天到北京上访为由,对其进行训诫。随后,陈廷浮向雁江区公安局大北街派出所报案,说张锦英在办事处大吵大闹,扰乱公共秩序。所长胡占勇带着十几个警察来到办事处,向张锦英出示了一份仅有张锦英姓名,无任何内容的资公雁(大)行传字《2013015号传唤证。警号为ZA0292的警察,不问青红皂白,上前就扇了张锦英两耳光,几个警察拥上来,将张锦英七手八脚的拖出办公室,拳打脚踢的暴打张锦英,还将张锦英的头往车门上撞,最后,将张锦英抬到雁江公安局集中办案中心审讯室审讯,扒光内衣裤搜身,手机、太阳伞等随身物品被搜走,裙子、凉皮鞋被拖烂,左大腿被划了很长一条口子。到了第二天中午,资溪办事处的刘大萍等人强行将张锦英拖出审讯室,送往医院就不管不问。张锦英在医院住了16天,因医院催缴药费,才被迫出院。

张锦英于201543日,就雁江区公安局出具的资公雁(大)行传字《2013015号传唤证,向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传唤证违法。雁江区法院以(2015)雁江行初字第116号作出《行政裁定书》,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张锦英的诉讼请求。张锦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于429日,以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2日下午,资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上诉人雁江区公安局副局长段格林主动出庭应诉。庭审中,审判长阳勇特别说明,庭审只针对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雁江区公安局副局长段格林作了答辩: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张锦英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过时效;2、传唤是证据充分和有法可依的;3、传唤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张锦英的代理人吴俊梅作了如下答辩:1、传唤证没有按规定记载张锦英因何原因被传唤,以及到达和离开被训诫场所雁江公安局“集中办案中心”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张锦英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没有证据证明张锦英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3、以训诫书为据定罪是错误的。

最后,审判长阳勇说,张锦英诉雁江区公安局传唤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还要报上级审理、讨论,再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