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丁菊英于2015年6月25日在北京向外交部邮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6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向联合国相关委员会的报告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第14段:2007 年,中国法院审结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为 959 件,其中包括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959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当中,
1.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
2.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受害者的名字。
3.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遭受酷刑的案发地点。
4.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受害者受到什么样的酷刑。
5.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分别获得的赔偿金额或方式。
6.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案件的实施刑酷刑者各自受到的处罚。
丁菊英同时还邮寄了7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我国政府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第七十四条”中:2011年,
7.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的36人的具体姓名、职务。
8.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发生地点。
9.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各自受到的处罚种类。
10.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细节。
11.被实施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分别获得赔偿金额或方式。
12.实施刑讯逼供的人有哪些被判的人员涉及多个罪名?(比如同时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和虐待监管人)。
13.因暴力取证罪被判有罪的1人,涉案人员具体名字,职位。
丁菊英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外交部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丁菊英:我部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你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及我国执行该公约第六次报告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17条、第21条第(三)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丁菊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生存权无“城保”待遇。2002年,丁菊英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不经其本人同意被拆除,至今未得到安置补偿。丁菊英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被政府认为是动迁“安置房”。丁菊英拥有永久性使用权的宅基地被政府官员说“土地是国家的”而侵占略夺。因此,丁菊英上访维权遭政府打击报复数百次被关黑监狱、被酷刑、被18次拘留:
第一次:2007年7月24日~2007年8月3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二次:2007年9月4日~2007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7日。
第三次: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四次: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5日。
第五次:2008年8月9日~2008年8月19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六次: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七次:2009年5月26日~2009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八次:被行政拘留10日的时间是:2009年8月29日~2009年9月9日。
第九次:被行政拘留10日的时间是: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10日。
第十次:2010年4月30日~201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拘留28日。
第十一次: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十二次:2010年9月10日~201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30日。
第十三次:2011年9月10日~2011年9月15日,被行政拘留5日。
第十四次:2012年9月15日~2011年9月25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十五次:2013年3月7日~2013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10日。
第十六次:2014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1日。
第十七次:2014年7月1日上午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给悼念“革命烈士”被北京警察非法劫持交给上海驻京办押回上海行政拘留10日,实际限制人身自由13日。
第十八次:2014年11月14日到北京给中央领导人寄《控告信》被行政拘留10日,实际限制人身自由13日。
丁菊英联系电话:132480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