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生律师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余文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联系电话13910033651.
被上诉人: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电话:010-87395170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行政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年朝行初字第00694号行政裁定书,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年朝行初字第00694号行政裁定书;
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告拒绝接收原告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违法”,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与EMS特快专递邮件里面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
朝阳法院以“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起诉人起诉其被羁押期间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而拒绝立案,明显是偷换概念。朝阳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与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没有实质的关联性。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其接收邮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例行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继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朝阳法院应该立案受理上诉人的原审起诉。
为此上诉人特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余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