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9月17日下午3点30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小平(马松寿的女儿)、马桂英(马松寿妻子)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收回集体土地案,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小所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主要内容是:2011年8月市政府决定实施西环建设工程,该道路穿过小所村……大部分村民能够积极配合征迁,但仍有部分村民拒不接受合理补偿安置,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严重影响西环路建设。张松寿的房屋位于西环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张松寿已经去世多年,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其配偶马桂英及其子女……经审查研究决定:一、批准小所村委会提出的在三日内收回张松寿使用的小所村的集体土地,并责令马桂英及其子女腾空搬迁完毕……。但涧西区政府没有告知救济途径,迫不及待地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涧西区法院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2014)洛行初字第407号行政裁定:逾期不搬迁,本院将强制执行。当月24日凌晨,涧西区政府对张小平家实施了强拆。
2013年4月,张小平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涧西区政府作出《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的行为违法。洛阳中院2014年3月4日才立案。也就是说,该院立案经历了一年的时间。经庭审后,到2015年5月26日才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经过二年才作出裁定,这本身就折射了洛阳中院司法的黑暗。
张小平、马桂英不服提起上诉。开庭当日,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小所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原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通知第三人。河南省高院只得休庭,待通知第三人后开定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