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4月17日,本网获悉:因行政诉讼上海警方非法拘留,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以下称“老丁”)2016年4月14日下午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风村民委员会要求允许其委托公民诉讼代理人的推荐函盖章,遭到村治保主任小赵的拒绝,交涉情况如下:
老丁:“小赵,我有一场行政诉讼的案子,因为我耳朵很聋,对这方面的法律也不十分了解,又是第一次出庭对庭审辩论十分陌生,由此需要代理人同我一起出庭,这是推荐函,帮忙盖个章。”
小赵:“这二个人是谁?噢,你同这个人挺好的,是吧?”
老丁:“是的,我非常相信她们;帮忙盖个章吧。”
小赵:“这个忙不能帮,我们村委不认识他们,不认识的人怎么敢推荐?”
老丁:“小赵,她们是我的代理人,代理着我的权利与利益,关键在于我必须认识她们,我必须相信她们;至于你们村委是不是认识她们、是不是相信她们这没什么大的关系;帮忙盖个章吧!”
小赵:“我们不认识的人怎么推荐?”
老丁:“这不过走个形式罢了,公民代理人必须要由社区团体出面推荐,法庭会根据身份证对她们进行审核,帮个忙吧!”
小赵:“这个忙不能帮,万一有事要责怪我们村委。”
老丁:“噢,你怕她们是坏人?那我把她们的地扯给你,你们调查一下怎么样?”
小赵:“我们无权对她们进行调查。”
老丁:“那你说怎么办?这官司还怎么打?”
小赵:“如果推荐你女儿、女婿,村委可以盖章;或是叫你亲家或是其他亲戚也可以。”
老丁:“她们从没经历过那个场合,怎么可能代理我参与诉讼?”
小赵:“那么,你看村里那个人合适?村里给你推荐。”
老丁:“做任何事都需要有相应的能力,那些从没到过法庭,也没相应的辩说能力,怎么可能同公安局的代理人进行辩论?”
小赵:“那么我到镇司法去要求他们派二个内行(专业)的来做你的代理人,这怎么样?”
老丁:“小赵,我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利益,由此这代理人不应让你们信得过而是应让我信得过的人担当!这推荐函上的这二个人,我一是相信她们有这代理的能力,二是相信她们会尽心尽力的维护我的权利与利益;我决不相信你介绍给我的任何一个人,或许他们的能力有限不适合代人参与诉讼,或许他们会站在你们那个党、你们那个政府的立场上出卖我的利益;我实在搞不懂的是:我的诉讼代理人为什么必须要由你们来选择、推荐?!我就相信她们二个人,我相信她们超过相信我女儿、女婿,……。”
小赵:“好、好,不要说了;我们村委不会推荐不认识的人。”
老丁:“小赵,我的代理人为什么必须要由你们来认识、来选择?”
小赵:“村委不想认识,也不推荐不认识的人。”
老丁:“这个章是你不想盖还是你们的上头不让你们盖?”
小赵:“你还是到镇司法去问问吧……”
老丁无奈只得回家,回家后翻开《行政诉讼法》看到: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老丁感到纳闷:《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这个限制?《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剥夺当事人自主选择公民代理人的权利?莫非是为了削弱原告方在法庭上参与诉讼的能力?
2016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时许,丁德元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维权被上海市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强制送回上海,直到2016年2月22日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前,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才突然想起老丁于2016年1月29日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地址:北京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门前站立、停留是 “犯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2016年2月22日早上6时30分,老丁在睡觉被叫醒带到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被构陷“犯有扰乱单位秩序”而遭到行政拘留7日。
老丁不服浦东新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对依法维权的公民行政处罚,他于4月1日到浦东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诉状;4月7日收到浦东法院的受理通知书;4月9日收到开庭的传票;
老丁案将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13点4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第13法庭开庭(地址:丁香路611号,交通:地铁2号线到上海科技馆站下,2号出口或7号出口步行约10分钟,公交815路到丁香路/合欢路站下)。
老丁联系电话:18721388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