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4月21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因其所在村委会拒绝推荐函盖章而上街喊冤。
丁德元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风村村民,本月14日,他到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推荐代理人韦开珍、徐佩玲为其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义务公民代理人遭拒绝。
2016年2月22日早上6时30分,丁德元被带到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浦东分局以2016年1月29日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地址:北京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作出行政拘留7日。
丁德元权益严重受到侵犯,去国家信访局控告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为,民生问题久拖不决等不法行为。丁德元表示:不法分子至今逍遥法外,自己是个守法公民却被坐牢。在这个独裁专制的国家权大于法,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民不聊生。
丁德元案将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13点4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地址:丁香路611号,交通:地铁2号线到上海科技馆站下,2号出口或7号出口步行约10分钟,或者公交815路到丁香路/合欢路站下)。
丁德元电话:1872138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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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诉讼警方 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到村委会开推荐函盖章,遭村治保主任拒绝(图)
附:《“社区推荐”的规定剥夺了我自主选择代理人的权利(二)/丁德元》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同志:
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对我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我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法庭依法撤销浦东公安分局对我作出的处罚决定,浦东法院受理了我的诉案,我收到了于4月26日下午13时45分出庭的传票;但因我耳朵很聋,对所涉及的法律也不十分了解,由此就想请二位朋友作为公民代理人同我一起出庭参与诉讼,我到村委要求替我开推荐函,但村委拒绝了我的要求,理由是:“这二个人我们不认识,你要村委开推荐函可以,但所推荐的人必须是我们所认识的,或是你的女儿、女婿,或是你的其他亲戚,或是村委替你挑选二个,或是要求镇司法派二个为你代理。”我也拒绝了村委为我选择的人员,理由是:“这是我的诉讼代理人,他们代理着我的权利和利益,关键在于我必须认识他们、我必须相信他们;至于你们村委是不是认识他们、是不是相信他们没有什么关糸。”“我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利益,由此这代理人不是由你们信得过而是应该由我信得过的人来担当;我只希望我自己选择的人当我的诉讼代理人,其原因是:一相信他们有这方面的代理能力,二相信他们会尽心尽力的维护我的权利与利益;我不相信你们介绍的任何一个人,或是他们的能力不适合做这方面的代理,或是他们会站在你们那个党、你们那个政府的立场上出卖我的利益;我实在搞不懂的是:我的诉讼代理人为什么必须要由你们来推荐、选择?!”
人大我的代表:我回家后翻看了由你们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以上的规定,我村村委会拒绝推荐他们所不认识的人为我代理诉讼的做法似乎没错,但我实实在在的感到自己自主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确确实实被“合法”的剥夺了。
人大我的代表:我曾旁听过几场民告官行政诉讼案的审理,时常看到原告方孤单一人出庭显得多么的孤立无助?他(她)因语言表达能力不足而使自己有理也难以表达清楚,他(她)因对法律缺乏了解而难以运用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她)因对庭审规则的不了解时常遭受审判长的糊弄与呵斥(比如拒绝支持原告核实原始证据,不许原告对自己行为前因的叙说,阻止原告对自己行为没造成不良后果的辩解。)曾有旁听人员看不下去这不对等的对峙,就对他(她)给予提示,就会遭受审判长的警告与驱逐;再看被告方:二人出庭使得相互有所帮衬,他们因时常出庭显得非常的老练,他们虽然讲不出实质性的事实但还是振振有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如此状况下产生的庭审结果怎可能会存在公道?
人大我的代表,你们或许会问:“原告为什么不聘请律师?”问题在于:1,原告难以支付高额的律师费;2,对律师的不信任,因被告位置的特殊,律师在法庭上不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人大我的代表,你们或许会问:“原告为什么不要求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问题在于: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政府侵权部门官员与社区组织领导异常的团结一致,政府的侵权行为往往是在社区的密切配合下进行(比如将公民软禁在家中),在如此的状况下,社区指派出的公民代理人会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吗?
人大我的代表,你们或许会问:“原告为什么不邀请自己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问题在于:1,做任何事都需要有相应的能力,那些从没到过法庭,也没相应辩说能力的近亲属怎可能同政府部门派出的代理人进行辩论?2,行政诉讼原告往往会被当地政府、所在社区视作为‘敌对份子’,他们惧怕子女被株连。
人大我的代表:我感到非常纳闷: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对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人作出必须要有所在单位、社区、团体推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剥夺当事人自主选择公民代理人的权利?莫非是有意削弱行政诉讼原告在法庭上与行政诉讼被告作出抗争的能力?
人大我的代表,我期望着你们对我询问的回复。
回信请寄: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风村五队周家宅11号;邮编:201201
丁德元 2016-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