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星期一

街道办自称持有商业秘密,常州王小琍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66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日,江苏省常州市女权捍卫者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作出的【201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2、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武行复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

201631日,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简称街道办)申请公开有关“2014年和2015年被告街道办与北京市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之政府信息,并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王小琍。

被告街道办于317日作出【201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该信息属于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也就是说,街道办持有商业秘密,但不能公开。王小琍认为,国务院一再强调,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严禁经商。该街道办自己承认持有商业秘密,这恰恰说明,该街道办违反国务院的规定。因为只有经商者才能合法持有商业秘密。这使得该街道办陷入二难境地。如果该街道办坚称持有商业秘密,则违反了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不得经商的规定;如果该街道办与律师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商业秘密,则应当公开该合同。

于是,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区政府于201662日作出了(2016)武行复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街道办的【201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其理由是:1、商业秘密不宜公开;2、街道办以告知书代替决定书仅是瑕疵;3、告知书不属公文种类,故发文字号不需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王小琍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将区政府和街道办列为被告。王小琍的起诉状指出,该街道办和区政府存在以下错误:

1、两被告(街道办和区政府)根本不懂什么叫商业秘密,竟然以商业秘密作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遁词,不免贻笑大方。商业秘密,英文名称: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所谓商业秘密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须是企业;(2)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本案合同主体系行政机关和律师所,但都不是企业;且本案不存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更不存在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故不存在商业秘密。况且,行政机关动用国库资金聘请律师签订的合同属于政府采购,即属于行政机关公共管理事务,应当向纳税人公开。两被告不明白商业秘密的概念,却用商业秘密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实属荒唐。

2、街道办用《告知书》代替《决定书》违反了区政府制作的82号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而区政府竟然认为,仅是瑕疵,无异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众所周知,《告知书》不能代替《判决书》。同样道理,《告知书》也不能代替《决定书》。二被告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称之为瑕疵。恰恰说明二被告对法律常识的无知。

3、街道办制作的《告知书》的发文字号也不规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也属于形式不合法。而被告区政府竟然认为,告知书不属公文种类,故发文字号不需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忽视了该《告知书》属于政府公文的事实。既然是政府公文,就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这也是法律常识。由此可见,二被告缺乏法律常识,导致其行为一错再错,荒唐可笑。

王小琍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揭露该街道办歧视妇女,剥夺妇女的权利,积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相关证据。目前,王小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取的有关文件竟有几十斤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