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9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涧西区高新张庄1组高爱枝送达(2016)豫03行终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洛开[2014]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02年,国务院批准洛阳市高新区182.2334公顷土地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即转化为国有土地。其中,包括洛阳张庄村48.6560公顷土地。但奇怪的是,直到2014年12月1日高新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才作出洛开[2014]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期间相隔了12年,已经成为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仍然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低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高爱枝不服管委会作出的洛开[2014]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管委会它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故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本案没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属于程序违法,于是,向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洛开[2014]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高爱枝委托张葡萄代理。
庭审中,管委会辩称其具有房屋征收主体资格,但也承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没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制作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并据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避而不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律依据。
高新区法院认为,管委会在没有具体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结合高新区的现实情况,制定了统一的房屋征收标准指导意见,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且大多数村民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高爱枝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理由不充分。于是,高新区法院作出驳回高爱枝诉讼请求的判决。
高新区法院忽视了以下问题: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没有法律依据,何来补偿标准?2、管委会制定了统一的房屋征收标准指导意见,其本身就不能自圆其说。既然是指导意见,怎么可以统一标准呢?3、高新区法院强调管委会的指导意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行政行为不仅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规定。但管委会的统一标准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违法。为此,高爱枝向洛阳中院提起了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理由的主要内容如下:2002年涉案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当时管委会未就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2014年在对上诉人(高爱枝)进行安置补偿时,高爱枝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按照城中村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城中村民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此,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管委会辩称,本案不是土地征收,而是房屋征收,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但房屋征收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但管委会没有提供有关“房屋征收”的决定。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撤销。
洛阳中院撤销管委会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判决说理透彻,从二方面来驳斥管委会的谬论,使管委会陷入二难境地。无论本案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是违法的!
张葡萄代理高爱枝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二审终于获胜,使洛阳失地农民欢欣鼓舞,增添了维权信心。
高爱枝之所以要打这起官司,缘于其丈夫李书合因管委会作出非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后,不堪逼迁,坠楼而亡。高爱枝将追究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告慰亡灵!
镜头回放:2015年4月17日,大约上午9点左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何金太、土地规划局局长柴幻、高新区管委会信访局副局长王立彬,还有孙旗屯党委书记李世尧(兼任拆迁办副总指挥)为首指挥近30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拿盾牌,水枪,撬杠,未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毁坏原告的房屋,并洗劫了全部财产。2015年7月12日,高爱枝的丈夫李书合18:13分再次拨打110报案,诉称家被不法分子暴拆,无法生存,请立案查处,高新分局创业路警务室警察说:这是政府行为,公安不管,在求助无门,万念俱灰,愤恨交加,痛不欲生,2015年7月14日,李书合含恨坠楼以抗黑暗无耻的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7月16日上午,以洛阳高新区管委会政法委书记宁明伟、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金明辉、高新区创业路派出所长李保刚、等人组织数百人,抢夺李书合遗体,公然对高爱枝的80多岁老父亲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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