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罗江县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了被拆迁户李宇申请公开罗江县安澜苑廉租房工程验收报告、财政预算明细、决算明细信息案。由谢晓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尧、人民陪审员李青秀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蔡为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君唐律师事务所唐朗军、曾爽两位律师代理出庭。
2015年10月4日,原告李宇位于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住房被人偷拆,家中物品被甩在安澜园1--2--1--2号的廉租房内,无奈之下,李宇住进了廉租房,社区书记薛蓉帮助办理了水、电、气的开通手续。半年多时间里,李宇深切地感受到了屋内低劣的设施给原告生活带来的种种不便和烦恼,并时时生活在恐惧中,害怕低劣的房屋质量会成为埋葬自己的坟墓。例如:1、厨房盥洗池上的水嘴比市面上最廉价的水嘴质量还差,要费很大的劲,才扭转的动。2、所谓防盗门铁皮如纸厚,门把手氧化严重锈迹斑斑3、入住时就发现热水管漏水,直接打电话给住建局王副局长才派人来修好。4、室内配电箱内也是使用的低劣的空气开关,导致厨房插座常常莫名其妙的失电。5、厨房盥洗池是松动的,盥洗池下的下水管道也在漏水 6、抽水马桶24小时水不断的阴漏,晚上只能关闭。7、地面多处裂痕…….
外在的,人眼可见的都如此的质量低劣,原告怀疑内在的质量能好到哪里?梁、柱内有钢筋吗?钢筋是否有偷工减料?房屋会在暴风雨的夜晚突然坍塌吗?
关系到众多住户的生命安全的罗江县安澜园廉租房的工程质量,相关建设单位是否应该给一个透明的答案呢?
为了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作为公民对本地重大工程的知情权。李宇在2016年6月28日向该工程的主管单位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安澜园廉租房工程的预算明细、决算明细、及工程竣工的验收报告信息。7月11日被告以书面形式邮寄出对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以原告与该工程无关而拒绝公开!于是,李宇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回复,履行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义务。
在10月11日的庭审中,双方就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以及合法性进行了辩论。被告在辩论中说:原告是非法居住在安澜苑廉租房内,其所住房屋是其父亲与政府签订的过渡性承租协议,时间只有半年,于2015年10月31日已经到期。虽然原告不知情,但不知情不代表就是合法的。现在政府正在清理非法居住廉租房人员名单。提交的缴纳水费的发票,不能证明是其本人所交,应当是其父亲所交。提交的廉租房内的图片,不能证明是在其所住的房内拍摄。并且,回复政府信息,不是公文,不需要字号。原告代理人当庭释明,这是行政官司,不是民事官司。根据《行政诉讼法》,应当是有被告提交证据证明。随后,原告代理人作的如下答辩:
1、《回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第九条关于“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故应予撤销。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作为社会公益项目、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重大的建设项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罗江县万安南路的安澜园廉租房项目工程,应该是政府主动且重点公开的信息,而不仅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3、《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这里,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和建议以及申诉、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的权利。安澜园廉租房内设施质量如此低劣,是否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4、《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原告申请公开安澜园工程的验收报告,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
5《预算法》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安澜园小区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公共预算项目,根据《预算法》,被告有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6、被告不予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依据是《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德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该《(试行)通知》和《实施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更不是法律,不能作为依据。况且,根据《立法法》,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章相冲突。
7、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其本人的生产、生活无关。原告父亲去年春节过后就一直住在养老院,政府人员经常跑到养老院恐吓原告父亲,说是要判原告的刑,问是保儿子还是保在北大读书的孙子。
综上所述,原告有权利知道所住的安澜园廉租房的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验收报告信息,以此消除生活中的恐惧。
至中午时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