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

义乌新农村建房合同八年未成,叶雪青再次追加村党支为被告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101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佛堂镇法庭第二次公开审理叶雪青诉佛堂镇小吴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上次开庭时间是711日。

2008927日,小吴溪村二委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以“不签订协议将不享受村内任何权利”威迫叶雪青签订了《关于外嫁女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协议书》。该协议有以下歧视妇女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叶雪青只能享受水平房套间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但同村男村民分配到的宅基地可以单独建造一座院落,而叶雪青只能与其他出嫁女一起出资,由村二委出面申请批地、负责建造等。奇怪的是,还要求出嫁女额外加建造费20%的款额交村委会,却不告知该费用的名称和收费的理由。这不仅是歧视,更是掠夺。

另外,该合同还规定“叶雪青再不享受村内的一切待遇,且卫生费、教育附加费向村委会上交”。这是一合同形式明目张胆剥夺出嫁女村内一切权利,何等霸道!

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建造的大楼,已经八年过去了,还遥遥无期。叶雪青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该歧视妇女的合同,并请求追加村党支部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村党支部与村委会都在合同上盖了公章。该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第二次开庭时,叶雪青提供了新证据,证明村党支部也是合同的邀约方,再次申请追加村党支部为被告。

庭审中,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八年没有建成大楼是因为没有审批下来。原告方问村委会何时能审批下来,村委会称“我们无能为力,希望原告叶雪青向有关部门反映。”

原告方认为,原告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申请审批是村委会的义务。村委会承认“无能为力”,恰恰说明村委会没有能力履行这个合同。既然村委会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这个合同就应当解除。该合同虽然没有规定履行期限,但不等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例如二年或者三年内履行完毕。但现在八年了还没有履行完毕,即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故该合同应当解除。

另外关于是否应当追加村党支部为被告的问题,原告方认为党支部在合同中签了字,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可以追加其为被告。村委会则称根据法律规定,党支部不能作为被告。但没有指出根据哪部法律规定,只是凭想象而已。党支部也是一个组织,享受权利也应当承担责任。其在合同中签了字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