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星期四

南通拒绝公开黑监狱信息,张华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1130日,本网获悉:20171128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黑监狱受害人张华送达了(2017)苏06行初2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载明:“驳回原告张华的诉讼请求”。张华不服,将提起上诉,请求:依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初249号行政判决;改判撤销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通依复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按张华的申请作出答复;改判依法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苏依复第202号行政复议决定。

早在2008823日,南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制作的《关于切实做好信访重点人员张华稳控工作的交办函》,第一段称:“你区拆迁重点上访人张华(女,36岁,户籍地秦灶镇八里庙村12组)今年来不断挑头参与拆迁维权活动,甚至长期失控在外串联山东济南民间维权律师倪文华,炒作南通拆迁问题,并在新浪上建立“南通张华拆迁维权BLOG(微博)”,其言行有损南通对外形象,也构成当前严重社会隐患。对此,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主席蓝绍敏(现为江苏省副省长)曾作过明确批示。

由于蓝绍敏(现为江苏省副省长)作出了批示,以办法制教育学习班(俗称黑监)的名义,限制南通张华人身自由达75天。为此,张华于2017425日通过邮寄向南通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主席蓝绍敏(现为江苏省副省长)对张华“有损南通对外形象”所作出的批示。

南通市政府于2017426日收到该申请书,并于2017527日向张华送达【2017】通依复第5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经审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张华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张华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通中院作出(2017)苏06行初249号行政判决: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张华认为:

南通中院的判决,其实质就是纵容行政机关掩盖对黑监狱的批文。南通中院所谓“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原市委常务、市政府常务副主席蓝绍敏批示的文件,该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其内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的信息。市政府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界定为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其错误明显:

1、南通中院与市政府的判断莫衷一是。市政府判断张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而南通中院判断为“内部管理信息”。但“内部管理信息”并不等于不属于政府信息。

2、南通中院所谓的“内部管理信息”,并不等于绝对不能公开的信息。充其量也只是一般不予公开。但本案所谓的“内部管理信息”已经外化,且对张华的权益义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故张华享有知情权,市政府有义务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公开。南通中院忽视该条款的规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