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星期四

洛阳洛龙区政府不甘强拆民房案一审败诉而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8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洛阳槐树湾村王凤英、曾铁良三兄弟等送达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状。

20178月底至94日的夜间,洛阳市关林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强拆了强拆队伍,擅自拉上了警戒线,分别强拆了六户。王凤英、曾铁良三兄弟不服强拆行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时,洛龙区政府辩称,区政府没有参与强拆,不应成为被告。洛龙区政府还为强拆狡辩,因王凤英等拒绝搬迁,导致工程损失数亿元人民币。区政府无端将工程损失数亿元人民币归责于王凤英等,企图将强拆合法化。

原告方予以反驳,洛龙区政府发布了7号《通告》,授权关林街道实施组织拆迁,故关林街道的强拆的行为应当由洛龙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洛龙区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洛阳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强拆违法。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家的房屋系被关林街道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根据7号《通告》的内容看,该通告际是被告洛龙区政府部署拆迁改造事项的行为,关林街道办事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其受洛龙区政府委托所实施,洛龙区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该拆除行为的后果应由洛龙区政府承担。

洛龙区政府不甘心败诉,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这是一份奇葩的上诉状。不仅惜字如金,且内容胡搅蛮缠。更奇葩的是,上诉状签署的日期是2017727日,而洛阳中院是2018712日作出一审判决的。也就是说,洛阳市洛龙区政府在一年前就预知要败诉,故预先拟就了上诉状,可谓有自知之明。

至于该上诉状的内容可谓离题万里。但洛龙区政府未针对洛阳中院的上述理由进行反驳,只是简单地重复区政府的一审辩论意见,什么区政府没有参与强拆啊,不是适格的被告等离题万里的荒唐理由。

如此重大的强拆案件,洛龙区的上诉状仅有寥寥数语,且离题万里,可见其信心不足。不难推测,这样的上诉状难以忽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其量只能是自欺欺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