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星期四

洛阳洛龙区责令交出土地案,二审在洛阳中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816日,本网获悉:王孝敏诉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龙分局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决定案已进入了二审程序。2018815日上午九点,洛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8112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龙分局作出了洛龙国土责交【201801-014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责令王孝敏三天内交出土地,否则将强行执行。2018119日,王孝敏的房屋遭遇了强拆。

王孝敏不服,于2018123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决定书》。关于强拆案件,王孝敏已另行起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王孝敏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王孝敏未交出土地,妨碍了建设,且经通知未领取征地补偿款,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龙分局作出了洛龙国土责交【201801-014号《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决定书》合法。

二审开庭时,王孝敏的代理人认为,妨碍建设是交出土地的前提,而不是未交出土地才妨碍建设。原审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另外,该局所谓王孝敏经通知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唯一证据是村委会的证明书。王孝敏的代理人予以反驳,村委会证明书的签署日期有涂改,将2018327日涂改为201815日。其目的是非法证据合法化。因为,该证明书系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收集的,属于非法证据。故该局将证明书的签署日期涂改为201815日,其用心良苦。

值得一提的是,该局近年来因对多家农户作出了《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决定书》而引起行政诉讼,皆被洛龙区人民法院撤销。同样的案子,在老城区法院审理却得到了相反的判决。王孝敏请求洛阳中院依法撤销老城区法院的判决,并予以改判,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