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8月15日下午4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强拆民房案。这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强拆民房案因一审败诉提起的上诉。
刘会芳、刘铁生系夫妻,其房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南新区9排12号(原工农乡浅井头村),占地100.3平方米,建筑面积达645平方米。2017年9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在刘家的墙上张贴《告知书》,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浅井头村改造指挥部工作组洽谈你位于浅井头南6新街05-12-676号宅基地的征迁事宜否则,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一切后果由你承担”。2017年10月10日,该指挥部组织了百十人趁刘会芳、刘铁生不在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拆除。刘会芳、刘铁生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时,刘会芳、刘铁生认为,该指挥部贴出《告知书》后强拆原告的房屋于法无据,应当确认为违法。该指挥部系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设立,其越权行为应当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矢口否认强拆民房,且不是做出强拆行为的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家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原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原告房屋墙外张贴告知书,要求原告去该指挥部洽谈征迁事宜,否则将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之后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应该推定是该指挥部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被确认违法。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应当是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故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逐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涧西区政府不甘败诉而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洛阳市涧西区政府依然矢口否认强拆民房,不应当成为原审被告。但涧西区政府并没有否认其系本案房屋强拆的利益主体。刘会芳、刘铁生认为,一审法院推定涧西区政府强拆民房违法是符合逻辑的。二审案件只审理了15分钟就结束了。涧西区政府在二审中胡搅蛮缠的表现,只能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