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9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梅荣送达了(2018)豫01民终133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岗崔村委的上诉,维持原判。即郑州岗崔村委假冒王梅荣名义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书》无效。
王梅荣系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岗崔村村民,因智力障碍,曾被法院宣布为无民事行为人。王梅荣的丈夫于2002年去世,与女儿杨春霞相依为命。
2005年11月,岗崔村委会第五村民组趁杨春霞外出打工之际,与王梅荣(系人冒名)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书》一份,甲方为该村第五村民组,乙方为王美荣,监督方为岗崔村委会。约定:1、对五组王美荣实行五保供养。2、供养形式为分散供养。3、甲方负责按上级要求及标准发放,用于五保户的日常生活管理及住房维修等。4、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应将自有房产及承包责任田交纳村组集体,并签订协议书附后,否则不子集体供养。5、五保户死亡后其安葬费从个人遗留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由集体支付。该协议均加盖有岗崔村委会公章。
后另附有2005年11月22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抬头部分显示甲方为岗崔村五组,乙方为王美荣,约定内容为:1、甲方负责按上级的要求及标准发放本人日常生活管理及住房维修等。2、乙方本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交给集体。3、乙方死亡后自家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归集体所有。该协议甲方处加盖有岗崔村第五村民组公章,乙方处签有“王美荣”。
从协议内容不难看出,村民小组表面是为了给王梅荣五保户待遇,实际要达到侵占王梅荣房地产的目的。
杨春霞认为,母亲王梅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况且该房地产系王梅荣母女共同财产,所签《五保供养协议书》无效。杨春霞还发现该《五保供养协议书》的王梅荣签字系他人伪造。王梅荣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五保供养协议书》无效。杨春霞以监护人的名义代理此案。
庭审中,岗崔村委会称岗崔村拆迁以后,养老院也拆了,不清楚王梅荣目前在哪,也不知由谁照顾。但依然坚称该协议有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确认《五保供养协议书》无效。,岗崔村委会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郑州中院认为“2005年11月份双方所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书》及所附的《协议书》上,被供养人处王梅荣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上诉人为王梅荣所办理的供养协议亦不符合法定的供养条件和程序,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上诉称协议上无需王梅荣签字,王梅荣女儿同意五保等,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驳回郑州岗崔村委上诉的判决。
郑州岗崔村委以给予五保户待遇为名,假冒王梅荣签字,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书》,企图使侵占智障人王梅荣房地产的行为合法化,其性质及其恶劣。既然法院判决《五保供养协议书》无效,郑州岗崔村委应当及时归还王梅荣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