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30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在2018年10月23日手机收到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来的短信,告知其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诉讼其它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2行初621号,该案由崇毅敏法官办理,联系电话是64120000。万文英已按法院的要求缴了诉讼费。
据了解:万文英是江西嫁到上海的外来媳,婚后与丈夫生育一子今年18岁。万文英嫁到上海近20年,一直住在上海,但公安机关仍不给她办理户口迁入上海。
万文英去有关部门上访维权要求解决户口问题,但无人受理。正常依法维权却遭到政府和公安联手打压,被拘留、被死亡威胁、被关黑监狱。
万文英的户口近20年了仍没有能够迁入上海,这是公安部门的渎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她去当地派出所要求户口迁进上海,却每次遭到当地派出所警察恶意刁难。
2018年6月27日下午,万文英到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冤要求见局长帮助解决户口之事。
却遭到警号033702的警察用脚踹,导致4根肋骨骨折。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万文英,女,出生于1966年9月19日,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菊泉街1346弄1号1201。
电话:13816370905。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擅自转变为信访的行为,具体是指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针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复”(即原告证据2);
2、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原告所请求的信息公开,即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上海市公安系统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公务信息;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22日,原告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方网上信息公开渠道申请:公开上海公安系统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公务信息。因为我是033702号警察故意伤害犯罪的受害者。
2018年6月27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我被033702号警察故意打断了左侧四根肋骨。按照法律规定,我有这个知情权。”(见证据1)在提交申请之前,被告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已经通过在线方式验证了原告的身份证件,提交成功后不久,被告工作人员也打来电话予以确认,并称经请示领导后决定是否公开。
8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上海市公安局8月7日作出的一封书面“函复”(见证据2)。作为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被告收到的是原告明明白白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也是通过其专用官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也得到了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确认,但是被告的函复中甚至只字不敢提原告申请了什么内容的信息公开,胡诌八扯什么八杆子打不着的信访:“(你)信中反映的事项,涉及信访信息,建议您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或者咨询。”(见证据2)原告申请的是信息公开,跟信访有个毛的关系?被告作出“函复”的这一行为,是故意将信息公开申请偷偷转化为“信访”的取巧行为,信息公开信访化,无非是为了逃避其难以逃避的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是赤裸裸的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依法必须撤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的申请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而且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原告申请公开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信息完全是公务信息,也是应予公开的警务信息之一,原告迫切需要知晓该信息。按照警察法的规定,作为执行职务的警察,告知身份、出示警察证(其中至少包含姓名、警号、工作单位和职务这几项信息)是你的法定义务,你不公示如何证明你的警察身份?你如何让行政相对人相信你不是冒牌的黑社会?所以警察法才会做如此强制性的规定。作为被033702号警察无端打断左则四根肋骨的受害者,原告当然拥有这个知情权。但是到了被告这里,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却成了严防死守密不透风的最高机密。被告甚至不敢正大光明地告知原告不予公开该信息,而是采用偷换概念、投机取巧的方式把原告的信息公开请求转化成“信访”,进而以见不得人的“函复”方式搪塞原告,以逃避其应付的法律责任。被告的函复本质上比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还要恶劣。被告的函复显然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系违法做法,依法必须撤销。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现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起诉人(签字捺印):
万文英
2018年9月30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