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7日星期六

郑州中原区政府五年未履行安置义务,宋会春请求解除行政合同获受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111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村民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解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的动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合同),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该法院予以受理。

20131223日,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该指挥部系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故依法应当由中原区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行政合同签订后,宋会春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将自己的1200平方米房屋交指挥部拆除。协议约定在柿园村原址对宋会春安置600平方米的房屋。还特别约定:根据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回迁安置房屋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建设为毛坯房,水、电、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入户品牌钢制防盗门、塑钢窗等设施齐全。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屋标准一致,并办理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

但该拆迁行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安置房的具体日期。签订合同已有五年之久,合同约定的安置房建设连地基也没有完成。中原区政府承诺的安置房遥遥无期。宋会春焦急万分,多方打听,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悉区政府所谓的安置房未经批准,至今未能动工。

201868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宋会春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载明:“截止目前,尚未有建设单位到我局申请办理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本案的安置房建设未经有权部门的批准。签订合同后,宋会春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签订合同签订已有五年之久,但中原区政府至今不能履行房屋安置义务,缘于其安置房的建设还遥遥无期,不能实现宋会春的合同目的。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拆除宋会春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合同约定的安置房为600平方米,显然违背了“不得降低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的原则。更严重的是,安置房遥遥无期,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宋会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解除该行政合同,并希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