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

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第八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关于王全璋、江天勇、李昱函(中国)的第62/2018号意见


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第八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
201882024
关于王全璋、江天勇、李昱函(中国)的第62/2018号意见

1.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是根据人权委员会第1991/42号决议设立的。人权委员会第1997/50号决议延长并明确了工作组的任务。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和人权理事会第1/102号决定,人权理事会承担了人权委员会的任务。人权理事会最近在其第33/30号决议中将工作组的任务期限延长了三年。
2.  根据其工作方法(A/HRC/36/38),工作组于20171212日向中国政府转交了关于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的信函。中国政府于2018110日答复了信函。中国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3.  工作组将下列情况下的剥夺自由视为任意:
(a)  显然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的正当性(例如,一个人在服满刑期后,或者尽管有能够适用的大赦法,但仍被拘留)(第一类);
(b)  剥夺自由是因为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7131418192021条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18192122252627条所规定的权利或自由(对《公约》的缔约国而言)(第二类);
(c)  全面或部分地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当事国所接受的有关国际文书所规定的涉及公正审判权利的国际准则,情况如此严重以至于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质(第三类);
(d)  当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被延长行政拘留,无法获得行政或司法的审查或纠正时(第四类);
(e)  剥夺自由的理由,是基于出生、民族、种族或社会出身、语言、宗教、经济条件、政治或其他见解、性别、性取向、残疾或任何其他身份的歧视,目的在于或可能导致忽视人的平等,从而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第五类)。

提交的意见

来自信息源的资料
4.王全璋,1976215日出生,中国公民。他是一名人权律师,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工作。
5.江天勇,1971519日出生,中国公民。他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江先生是一名人权律师。
6. 李昱函,1957109日出生,中国公民。她住在沈阳市于洪区。李女士是一名人权律师。

对王全璋的逮捕和拘留
7. 据信息源的报告,201583日天津市公安局的警察拘留了王全璋。信息源指出,在此之前的201579日,王先生躲避起来,因为当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对人权律师的镇压。新华社在2015711日的文章中,指控王先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经营一个犯罪集团”,是策划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煽动社会动乱”并获取“利润”。
8. 据信息源的报告,201584日,王先生以涉嫌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293条和第105(2))被刑事拘留。他最初被关押在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但随后被河西区公安局执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9. 在经过几个月的单独监禁后,201618日,王先生以颠覆国家政权被逮捕,并被转移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信息源指出,逮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05条(1),该条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据信息源报告,当局阻挠王先生家属聘请的律师开展工作,从而侵犯了他自己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201511月,王先生的家属不得不聘请新的代理律师,因为当局向最初的律师施加压力,迫使其撤销代理。信息源补充说,在20161月的同一周,王先生被正式逮捕,而他的新律师之一也被拘留,并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此外,王先生从20158月被单独监禁,引发严重担忧,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
11. 201688日,天津市第二人民检察院通知王先生的家属,他的案件已经起诉。第二天,该机构的官员告诉王先生的律师,在20162月,王先生交给警方一封信,信中说他不想聘请律师,并希望解除家属为他聘请的律师。当局不允许王先生的律师获取该信的复印件,信息源指出,根据国家法律,律师有权获得这份文件。信息源提出,由于对王先生在拘留期间的待遇没有进行独立核实,而且上述信件是延迟了六个月才提出,所以怀疑王先生是被强迫签字。2016125日,检方将王先生的案件退回警方进一步调查。2017214日,王先生被起诉。
12.从20158月被拘留以来,王先生一直被单独监禁,尽管他的律师、家属和支持者多次要求会见他并呼吁释放,但当局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王先生的律师会见其当事人的要求。王先生的律师已向当地检察机关投诉,要求提供有关其下落的信息,但未得到任何答复。他们也没有得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援助,信息源指出,该协会是一个政府机构。
13. 2017322日,联合国“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曾联合为王全璋先生发出紧急呼吁。对于2017418日收到的中国政府的答复,“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表示感谢。

对江天勇的逮捕、拘留和判决
14.据信息源的报告,20161121日,江天勇从湖南长沙准备乘火车去北京时失踪。在长沙逗留期间,江先生见了一位人权律师的家属和他的代理律师,这名人权律师当时被拘留在长沙市看守所。江先生的家属和律师立即向当局报告了他的失踪事件。但据称,警方拒绝为失踪人员立案。
15. 20161216日,当局通过媒体证实,江先生已被公安人员拘留,并以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被处以9天行政拘留。
16.信息源指出,这一违法行为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7.当局还在媒体报道中指称,根据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刑法第111条“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江先生于2016121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根据信息源的报告,20161223日,江先生的家属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的通知,江先生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信息源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强迫失踪的方式。20161229日,长沙市公安局拒绝了辩护律师会见江先生的请求。
19.据信息源的报告,直到20175月被正式逮捕,江先生一直被单独监禁,并不许联系律师。当局不许江先生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其当事人,理由是会“危害国家安全”、“阻碍调查”或“泄露国家机密”。即使在官方媒体被允许与江先生见面之后,当局也禁止江先生的律师会见他。官方媒体在20173月初的报道中声称,江先生“捏造”人权律师在长沙市拘留所遭到酷刑的报道,江先生201611月访问长沙期间曾见过这位人权律师的辩护律师。官方媒体也播出了对江先生的采访。
20.根据信息源,江先生一直被单独监禁,直到2017531日被正式逮捕。 在被逮捕时,江先生被指控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此外,当局声称,江先生“解雇”了家属聘请的律师。信息源指出,这种做法是当局在相关案件中采用的一种共同策略,即强行排除被拘留的人权捍卫者的代理律师。
2120176月,长沙警方以较轻的“煽动颠覆罪”,建议起诉江先生。 20177月,江先生被长沙市检察院起诉。2017717日,警方拒绝了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江先生的请求,声称他已经聘请了自己的律师。
22.信息源强调这一事实,即在2017822日审判江先生期间,多次发生违反程序规定,侵犯基本的公正审判权利。尽管部分地进行了在线播放,但诉讼程序是闭门进行的,江先生的支持者和国际观察员被禁止进入法庭。此外,法院仅仅在庭审开始前半小时,才在其社交媒体上公开通知庭审。江先生由政府指定的律师来代理辩护,因为当局不允许其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他,声称江先生已经解雇了他们。
23.庭审期间,检方声称,江先生在网上发帖,并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攻击政府、司法机关和政治制度。他还被指控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聚集。据称江先生承认他曾在国外参加过培训课程,鼓励他批评中国的政治制度。信息源指出,据信这种认罪是被强迫或在酷刑下获得的。
24.根据信息源的报告,201711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江先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他两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20178月的庭审期间,江先生的支持者被禁止旁听。在给江先生定罪时,法庭根据审判期间提出的“证据”,特别提到他对几名人权活动家的倡导,声称这种倡导“严重损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此外,法庭引用的证据包括,他在国外参加培训课程,从被称为“反华势力”的组织申请资助,并与其他律师共同建立“中国保障人权律师服务团”。
25.信息源补充说,江先生的家属试图起诉《法制日报》和《检察日报》这两家官方报纸,因为它们在关于江先生被拘留的报道中进行侮辱诽谤。然而,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拒绝立案,声称因为江先生的案件当时仍处于调查阶段,立案会“干涉法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拒绝审理此案。信息源称,上述报纸刊登的文章,都错误地断言,江先生的家属已被告知其拘留。媒体报道还载有未经证实的警方指控,称江先生接受国外资助,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并煽动其家属与政府机构对抗。
262009610日、2010127日、201132日、2016716日和2017418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 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曾多次为江先生联合发出紧急呼吁。“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于2009827日、2014820日和2017418日,收到中国政府的答复,对此致谢。

对李昱函的逮捕和拘留
27.据信息源的报告,2017109日,李昱函女士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拘留。当局没有出示任何拘留通知。李女士后来失踪了三个星期,在此期间据称她遭到酷刑。
2820171031日,当局口头告知李女士的家属,她因“寻衅滋事” 被拘留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当局以《刑法》第293条拘留她,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9.信息源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83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不适用于李女士的案件)外,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会见和书面联系律师,家属有权在24小时内获得正式的拘留通知。
30.信息源指出,对李昱函的拘留,部分是出于报复,因她支持那些被警方拘留而失踪的律师,曾多次向当局提出申请,要求告知这些律师的下落,其中包括王全璋。李女士曾在2015年和2016年作王全璋的代理律师。据称当局明确表示,他们认为李女士代理王全璋案件的法律辩护是“敏感”的,并警告李女士的家属要与她“保持距离”,否则将“面临严重后果”。
31. 2017119日,李女士的律师和一名家属到拘留所探视了她。他们随后反映,她在拘留中遭到酷刑。据称警察用手铐铐住李女士并蒙上头(hood),威胁她如果不交出手机密码就杀死她。
32.一周后,李女士的律师再次探视她,发现她行走困难。据称当局用冷水浇李女士,使她患上重感冒。当李女士抱怨疼痛和不适时,当局对她进行讽刺,威胁要把手铐戴得更紧。后来警方把李女士带到医院进行检查。但据反映,即使在医院,也不让她穿御寒的衣物,而且不给她提供饮食。当李女士返回拘留所时,一名警卫猛力将她推进牢房。
33.信息源反映了令人严重担忧的状况,患有多项严重疾病的李女士,没有得到适当医疗,而拘留期间对她的虐待使病情更加恶化。据报道,当李女士201710月被拘留时,患有房颤心律失常(atrial fibrillation arrhythmia)、冠心病、甲亢(hyperthyroidism)、弥漫性胃炎(diffuse gastritis)和其他疾病。
34.信息源指出,李女士受到的虐待,类似于过去警方企图干涉其律师独立性而对她进行的侵害。在这次被拘留之前不久,20155月,李女士举报当地官员的违法行为,随后北京警方绑架并殴打了她。当时,在李女士被拘留期间,一名警官抓住她的头往厕所马桶上撞,导致她当场昏迷。释放后,李女士被诊断为脑震荡,以及背部、头部、四肢和腹部受伤。此后她就患上头痛、头晕、恶心、视力模糊和心律不齐。
35.根据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被拘留的情况,信息源得出结论认为,他们被拘留,仅仅是因为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保障的权利,属于“任意拘留”的第二类情况(剥夺自由是因为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7131418192021条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

中国政府的回复
36. 20171212日,工作组根据常规发函程序,将消息源的指控函转发给中国政府。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在2018212日之前,提供有关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现状的详细信息。同时,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说明继续拘留他们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他们的拘留与中国政府在国际人权法律下所承担的义务是否相容。此外,工作组呼吁中国政府确保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的身心健康。中国政府于2018110日答复了指控函。
37.关于王全璋的案件,中国政府在答复中提出,由于他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法律,王先生于20158月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于20161月批捕王先生,并于20172月起诉。王先生目前被拘留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法律,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权利。 中国政府声称,经办王先生案件的有关当局依法保障了他的所有合法权利。
38.关于江天勇的案件,中国政府表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22日公开庭审了江先生的案件。法庭已于20171121日依法公开宣判江先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江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不会上诉。在判决江先生案件的过程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保障了江先生及其辩护律师的公开审判权。旁听审判的人,包括江先生的家属和当地人大代表,以及当地政法委、法律学者、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记者。审判全程通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新浪微博账号播出。中国政府声称,经办江先生案件的有关当局,依法保障了他的所有合法权利。
39.关于李昱函的案件,中国政府表示,由于她被指控寻衅滋事罪,李女士于2017109日被辽宁省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于20171115日批准逮捕李女士。中国政府声称,经办李女士案件的有关当局依法保障了她的所有合法权利。

信息源提交的其他信息
402018226日,信息源就中国政府关于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案件的答复,提出了意见。
41.关于王全璋的案件,信息源指出,与中国政府的答复正相反,王先生的程序和法律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包括:没有向家属通知他的拘留情况,审前超期羁押,单独囚禁,剥夺王全璋及其家属选择律师的权利,以及报复家属聘请的律师。
42.据信息源反映,王全璋的家属从未收到警方确认他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下拘留情况的通知,这违反了中国法律。从20158月至20161月,王先生被拘留是以“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名义,这是《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下的一种事实上的强迫失踪形式。中国当局继续使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无视要求废除这种拘留形式的呼吁,“禁止酷刑委员会”曾在2015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中国政府把废除第73条作为“紧急事项” (CAT / C / CHN / CO / 5,第15段)。
43.信息源提出,虽然王全璋于20172月被起诉,但尚未出庭,根据国际人权准则,对他的两年半羁押构成了无理由拖延的审前超期羁押。
44.自从王全璋被羁押以来,他的家属、律师和其他支持者从未与他接触,也没有收到当局关于其拘留状况的任何信息。他与外界完全失去联系,这充分表明剥夺了他的通讯权,对他的长期秘密拘留使他面临遭到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危险。
45.对王全璋或其家属选择的律师,警方不但剥夺了王先生的会见权利,而且当局最近还对一名接受聘请的律师多次进行报复。这名律师此前被禁止代理王全璋的案件,之后北京司法官员于2018115日吊销了该律师的法律执照,这是一种报复措施,中国当局越来越多地将其用作对人权律师的行政处罚。 119日,当王先生的律师送孩子上学时,北京警方将其抓捕,并以“妨碍公务” 指控将其刑事拘留。127日,王先生的律师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进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自从被拘留以来,这名律师一直被单独监禁,处于遭到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危险之中。
46.关于江天勇的案件,与中国政府的答复正相反,江先生的程序和法律权利也都没有得到保障,包括:剥夺了他及其家属选择律师的权利,没有给江先生一个向公众开放的公正审判。
47.江天勇201611月被拘留后,他的家属立即为他聘请了辩护律师,但当局不许这些律师会见江先生,理由是会“危害国家安全”。相反,江先生被迫接受当局指派的两名辩护律师,这剥夺了他和家属选择律师的权利。政府指派的律师没有直接与江先生的家属沟通;相反,政府当局向家属提供了有关江先生案件的信息,包括他的庭审(20178月)和判决(201711月)日程。江先生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后,同样是政府官员而非指派的律师,向家属通报了判决。但是,当局未向江先生的家属提供有关他的身体状况或拘留情况等任何信息。
48.与中国政府声称江先生“在公开法庭程序中受审”的说法正相反,安全部队封锁了法院周边地区,并阻止江先生家属聘请的律师、支持者和外国外交官等许多人在20178月旁听庭审。
49.同样,警方使用武力阻止支持者和其他人参加201711月江先生的判决。此外,江先生庭审和判决的视频传播,远非表明他的权利在公开诉讼中受到保护,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中国政府企图用一次“庭审表演”(show trial)来羞辱江先生,很可能是通过酷刑或逼迫来使他公开“承认”捏造的刑事指控。
50.关于李昱函的案件,与中国政府的答复正相反,李女士的程序和法律权利仍然都没有得到保障,包括:没有向家属通知她的拘留情况,没有提供保障免受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51.李昱函于2017109日被捕后,沈阳警方没有向其家属提供拘留通知或其他任何官方信息,她的家属仅在1031日才得知她被刑事拘留。这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家属有24小时内得到拘留通知的权利,除非涉嫌国家安全相关的罪行,而这不适用李女士的案件。
52.李女士在拘留期间遭到各种形式的虐待,包括被剥夺了足够的食物和对严重疾病的应有治疗,这些侵犯了她的权利。据报道,拘留所的警察让其他犯人在她的食物中排便,诅咒李女士要她死,嘲弄她的身体疾病,并将她暴露在非常寒冷的温度下。

讨论
53.工作组感谢信息来源方和中国政府提交的信息。工作组在司法审议中遵循处理证据问题的方式。如果信息来源方提出了初步证据,证明相关案例违反国际准则构成任意拘留,那么,中国政府要反驳指控就应承担举证责任。中国政府仅仅宣称其遵守合法程序,并不足以反驳信息源的指控(见A / HRC / 19/57,第68段)。
54.在本案中,信息来源方称,中国当局拘留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这三名中国公民,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人权律师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没有否认这些指控。

第一类情况下的任意剥夺自由
55.根据信息源提交的资料,中国政府没有否认王全璋和李昱函在被拘留的最初阶段都被单独监禁或处于事实上的失踪状态。此外,江天勇在拘留的最初六个月内被禁止与其律师联系。工作组担忧的是,三名人权律师没有有效的机会向法院提出对拘留依据的法律质疑,特别是在拘留的初期。
56.工作组的司法理念一直秉持,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81011条,将个人单独监禁的行为,侵犯了向法官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此外,《联合国与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United Nations 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Remedies and Procedures on the Right of Anyone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to Bring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指出,向法庭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人权,缺失这种权利构成对人权的侵犯(第2段)。工作组认为,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对其被拘留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因为他们被单独监禁并被剥夺了有效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由此就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
57.此外,工作组认为,对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的指控过于模糊和笼统,以至于可以被用来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个人的自由。正如工作组先前所声明,合法性原则要求制定足够精确的法律,以便个人能够认识和理解法律,并由此规范其行为。
58.工作组在其报告中强调,含糊不清和措辞不严谨的法律,对那些想要行使思想、言论、新闻、集会和宗教自由的人以及人权捍卫者的基本权利,构成危害,这种法律很可能造成对自由的任意剥夺。工作组过去曾建议,罪行应以明确的术语进行界定,并应采取立法措施,为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保障权利的人免除刑事责任。工作组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用于指控被拘留者的法律如此模糊和过于笼统,以至于无法援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的正当性。
59.工作组由此得出结论,在拘留的初期,单独监禁和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使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无法质疑自由被剥夺的合法性,而且由于法律的模糊性如此严重,以至于无法援引其作为拘留的依据。据此,工作组认为,对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的拘留缺乏法律依据,属于第一类情况下的任意剥夺自由。

第二类情况下的任意剥夺自由
60.工作组确信,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都是人权律师,正如信息源所报告的那样。对此中国政府没有否认。他们三人曾为信仰自由和信息公开等各种案件做过代理和辩护,而侵犯人权是这些案件的核心问题。这三名律师都代理或参与了为法轮功学员、藏人、调查记者、其他人权律师、民主倡导者、艾滋病受害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辩护。
61.工作组提醒,包括人权律师在内的人权捍卫者的工作,受《世界人权宣言》的保护,宣言规定人人皆有思想和言论自由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的思想自由,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以及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权利(第19-20条)。人权捍卫者的工作也受到《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注:即 《人权捍卫者宣言》)的保护,该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以个人和与他人联合的方式,促进和争取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条和第5条(a)款)。此外,律师寻求维护其当事人的正当目的、参与法律事务的公共讨论、参与司法管理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按国际人权标准应受到律师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62.因此,工作组认为,对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等人权律师的拘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属于第二类情况下的任意剥夺自由。
63.工作组将此案提交“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案件情况作进一步审议,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第三类情况下的任意剥夺自由
64.鉴于本案中剥夺三名人权律师的自由按第二类情况是任意的,工作组要强调,不应对他们进行刑事审判。但是,审判确实发生了,而且信息源指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公平审判权利,因此,随后的拘留就符合第三类情况的任意剥夺自由。工作组将依次分析这些问题。
65.关于王全璋的案件,工作组收到的信息显示,警方于201583日将王先生抓捕,第二天,他因“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刑事拘留。
66.信息源指控,王全璋从201618日起被单独监禁数月,20171月被正式逮捕,20172月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起诉。中国政府没有否认这些指控。
67.中国政府也没有否认信息源提交的,王全璋的法律援助权在以下几方面受到中国当局的阻碍:
a)当局在201511月通过施压王先生家属聘请的律师,迫使他们放弃代理案件,从而阻挠了这些律师的工作;
b)他的一名新律师于20161月被拘留;
c201689日,王先生的律师收到了警方的一封信,信中说他的当事人想终止其法律代理,并且警方不允许律师保留该信件的复印件;
d)在王先生被单独监禁的几个月内,当局不允许律师会见王先生,阻止王先生与律师联系来准备辩护;
e)律师几次要求会见王先生,都被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
68.信息源指控,王先生遭到酷刑或其他形式的强迫虐待。
69.关于江天勇的案件,公安人员于20161121日行政拘留了江先生。20161216日,当局确认江先生因冒用他人身份而被行政拘留。20161223日,警方向江先生的家属作出拘留通知。20171121日,江先生被定罪为通过其人权律师的工作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信息源指出,江先生确信遭到强迫或酷刑,来使他认罪。
70.中国政府没有反驳信息源提交的,江天勇的法律援助权在以下几方面受到中国当局的阻碍:
    a)从201611月拘留开始,江先生的律师就被禁止会见其当事人,理由是会“危害国家安全”、“阻碍调查”或“泄漏国家机密”。
b)江先生仅在20175月,才被允许正式会见律师,这在他被捕6个月之后;
c2017717日,警方驳回家属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江先生的请求,声称江先生已经解雇了这些律师;
d)在2017822日庭审期间,江先生由一名政府指派的律师代理,因为当局不允许其家属聘请的律师与他会见,声称江先生已将他们解雇。
71.信息源指出,江先生被单独监禁至2017531日。中国政府没有否认这一指控。
72.关于李昱函的案件,她于2017109日被拘留。20171031日,当局口头告知李女士的家人,她因“寻衅滋事”被拘留。
73.本案情况使工作组相信,在这三个星期里,李女士被单独监禁,因此无法联系她的律师或家属。显然,她也遭到了酷刑。对此,工作组认为李女士的法律辩护权也受到影响。
74.对所有这三个案件,正如工作组一直坚持的,国际人权法律不允许单独监禁,因为它侵犯了向法院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曾着重指出,单独监禁的使用被国际法所禁止(A / HRC / 13/39 / Add.5,第156段)。 工作组认为,对被拘留者进行单独监禁,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10111)条。
75.工作组重申,根据《联合国与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被剥夺自由者在拘留期间的任何时候,包括被逮捕之时,都应享有选择律师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逮捕时,所有人都应被立即告知这一权利(第12段)。这项权利赋予被剥夺自由者以充分的时间和设施,包括发布信息的渠道,来准备辩护(第14段)。
76.此外,律师应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职能,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干涉、恐吓、阻碍或骚扰。当局应尊重律师与被拘留者之间交流的隐私和机密性(第15段)。
77.相关信息使工作组相信,在本案中,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在被捕时没有被告知有获得律师的权利,在单独监禁期间,他们都无法联系或咨询律师,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辩护。当局的这种行为和不作为,破坏了法律程序的应有保障,其性质如此严重,致使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的拘留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10条。因此,工作组认为,根据任意拘留的第三类情况,对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的剥夺自由是任意的。
78.关于指控当局为了逼迫认罪,对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施加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或不人道待遇或惩罚,工作组认为这些指控更加证明了上面的结论,即他们没有按照第三类标准受到公正审判。工作组一直在意见结论中强调,遭到酷刑或其他形式虐待或惩罚的人,不可能具有为庭审做充分辩护准备的能力,而庭审本应在司法程序启动前保证诉讼双方的平等。而且,强迫认罪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及其所奉行的绝对法共识(jus cogens norm),不能被国际人权法所接受。对被起诉的拘留者施加酷刑或虐待,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因此,工作组认为,根据任意拘留的第三类情况,对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的剥夺自由是任意的。
79.鉴于这些调查结果,工作组将把本案提交“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以便采取适当行动。工作组将把关于李女士严重健康状况的指控,提交给“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highest attainable standard of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以供审议和采取适当行动。
80.工作组已通过了86份涉及中国的意见。其中的79起案件,工作组发现剥夺自由是任意的。工作组重申,在某些情况下,违反国际法规定的、广泛或系统性的监禁或其他严重剥夺自由的行径,可能构成反人类罪。而且,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18条,中国作为公约签署国,有义务避免采取会破坏《公约》目标和宗旨的行为,其中,中国政府一再否认公约第914条规定的自由权和公平审判权利,即是一种破坏《公约》的行为。
81.工作组希望有机会与中国政府进行建设性工作,解决中国发生的任意剥夺自由问题。继1997年和2004年访问中国之后,20154月,工作组向中国政府发出国家访问的请求,并期待积极的回应。考虑到中国的人权记录将在201811月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审查,由此给中国政府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加强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合作,并使其国内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法。

处理意见
82.鉴于上述情况,工作组作出以下意见:
剥夺王全璋、江天勇和李昱函的自由,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101119条,是任意的,属于第一、第二和第三类情况的任意拘留。
83.工作组提请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立即纠正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的境况,并使其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规范。
84.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立即释放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并按照国际法给予他们获得赔偿的可执行权利,。
85.工作组敦促中国政府,对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案件,确保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他们权利的责任人采取适当措施。
86.按照本机构工作方法第33a)段,工作组将本案提交“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87.工作组提请中国政府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本意见。

后续程序
88.按照本机构工作方法第20段,工作组提请信息源和中国政府,就本意见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向其提供有关的信息,包括:
a)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是否被释放,若获释,是在什么日期;
b)是否向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作出了赔偿或其他补偿;
c)是否对侵犯王先生、江先生和李女士权利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如果是,那么调查结果是什么;
d)是否已按照本意见,制定出任何立法修正案或在实践中进行改革,来使中国的法律和实践与其国际义务相一致;
e)是否采取了任何其他行动来执行本意见。
89.欢迎中国政府告知工作组在执行本意见建议时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是否需要通过工作组访问等方式来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援助。
90.工作组提请信息源和中国政府,从本意见转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上述信息。 但是,如果与案件有关的新问题引起工作组的关注,工作组保留对本意见自行采取后续行动的权利。后续行动将使工作组能够向人权理事会通报在执行其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未能采取行动的情况。
91.工作组重申,人权理事会鼓励所有国家与工作组合作,要求它们考虑工作组的意见,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被任意剥夺自由者的境况,并且通知工作组他们所采取的措施。.
 [ 2018824日通过]

CHRD志愿者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