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1月5日,本网获悉:2018年11月5日下午15时许,安徽省合肥市退休职工陈敬坤、周维林和裴莉女士相约共同到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市政府附近的合肥市总工会请求与工会主席见面,欲向工会主席陈述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情况,请求合肥市总工会效法当年二七大罢工、省港大罢工时的工会,积极从事工人运动,维护工人权利,使处于困窘环境的工人及家属获得权利,使工人及家属能够过上有人的尊严的生活。
11月5日下午15时许,陈敬坤、周维林和裴莉女士到达合肥市总工会一楼大厅,两个登记处保安在问明三人要求见工会主席是说工会主席升职了,现任合肥市人大副主任,三人称可以见工会副主席,保安称工会副主席不在,保安甚至不允许三人见工会工作人员,被周维林质问见工会主席难道要保安审查吗?一位保安竟然随口称是的,另一位保安拨打总工会办公室电话,然后告诉三人马上有人下来。
过了一会,电梯下来一位40岁中年男子,自称是合肥市总工会办公室副主任,姓陈。陈敬坤、周维林和裴莉女士与陈副主任到大厅左边的有桌椅处坐下谈话。裴莉女士首先介绍自己是原国企合肥华德电力变压器厂下岗职工(2010年退休),该厂分配住房是厂长说了算,单职工都分配住房,而她是双职工,生育一子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却没有分配住房,可见国企职工住房权被侵犯,她下岗再就业用创业所得按原郊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签订合同的别墅被政府以违章建筑为由强拆,她为此维权,却被政府时任常青街道办事处主任后任包河区政法委书记张良才带着六个警察到她再就业的商场将她强行带往派出所,这导致她的合作伙伴浙江商人因恐惧而不再与她合作做羊毛衫批发。这是张良才滥用权力对她的迫害,亦是破坏国家的下岗再就业政策。裴莉女士与其前夫没有享受到国企职工的住房福利,那么他们的孩子更没有享受到计划生育政策中规定的奖励住房的规定。
陈敬坤告诉陈副主任,他是在青藏高原架设通讯线路的兵,因此有大心脏毛病,在安纺二厂布机车间工作,在粉尘环境中患上职业病支气管扩张,严重时咳血。陈敬坤为维护自身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上访,要求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住房面积在集资建房中落实,为要求根据他当时身体状况不能居住在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决定的六楼住房,要求换成电梯房。
裴莉女士和陈敬坤皆向陈副主任陈述了他们维权被判刑、被拘留的情况。
周维林对陈副主任强调,我们三人到合肥市总工会不是要求总工会仅仅为我们三人维权,是请求总工会了解工人群体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为此,我们可以陪同总工会工作人员到一些国企筒子楼向退休职工了解情况,总工会应在维护工人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陈副主任要求陈敬坤、周维林和裴莉女士在提交给总工会的材料上留下电话号码,并将合肥市总工会办公室号码提供给周维林,陈副主任称会向工会主席汇报,双方保持联系。
下午16时许,陈敬坤、周维林和裴莉女士在合肥市总工会门口合影后离开总工会。
陈敬坤、周维林和裴莉女士提交给合肥市总工会的关于工人权利的简略材料:
工人权利
我国工人权利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劳动立法运动,中国目前工人权利立法是自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内容包含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养老待遇和生育待遇。在条例中虽未规定有住房待遇,但事实上,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退伍(转业)军人及企业内迁(如原安纺一厂、安徽印染厂、合肥面粉厂、合肥搪瓷厂皆上海市迁合肥市企业)随厂迁移的工人(包含家属)及从异地招工入厂的工人,其必然有住房权,由企业安排宿舍住宿(国企宿舍区的普遍存在,实行一户一套政策)。文革期间,因国家混乱,国家财政部发文规定各企业自行负责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尚未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区别)与《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待遇标准相同(女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高于女工人50周岁),其中规定了退休年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规定及护理费规定。此后关于工伤保险因改革开放而于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现行工人权利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公积金代替分配住房福利)。
我们认为现行工人权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制度不公正,是歧视,甚至剥夺部分工人的权利,其危害极大,危及工人家庭及后代。
现行养老保险前的国企工人工资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没有差距,自上世纪九十年开始拉开差距是不正常的,更在养老金方面差距悬殊,普通国企职工养老金是事业单位职工及公务员养老金一半都不到,这有违平等原则。更有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的丧葬费是八个月的养老金,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为二十个月的养老金,公务员为四十个月养老金,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保分为省医保和市医保,省医保待遇比市医保待遇高,同为退休职工,同为普通人(种族相同、饮食习惯和生活环境相同),其身体状况相同,其身体抵御疾病的免疫能力相同,医疗单位治愈疾病不分省医保和市医保所耗费的资源亦应当相同,何以要搞出差别待遇?如果市职工医保的费用额足够治疗普通疾病,那么省医保超出市医保的部分就是浪费,如果市职工医保的费用额不能足够治疗普通疾病,而省职工医保的费用额能足够,那么就是享有市职工医保的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就是低于省职工医保的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如此就是违背人格平等的常识,就是对享受市职工医保的退休职工的平等权利的侵犯和人格侮辱。
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就有规定,此后有所变动,直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待遇等有较大变更。为法律的连续性,其应按有利溯及原则处理,同时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有缺陷(尤其是其与此前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衔接,未规定工伤职工权利受损的法律救济措施)及政府亦未按条例规定执行损害工伤职工权益。就以周维林为例,1986年12月18日工伤致残,1995年办理工伤证,1999年8月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目前退休金2060元,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乘以75%的待遇率;周维林工伤后即应办理工伤退休却被安排继续工作长达十年之久未获补偿;陈敬坤工伤职业病仅鉴定为10级。
国企住房政策从实物分配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改制为公积金制度,原国企安徽拖拉机厂职工仅领取千余元公积金,未享受住房分配的职工非常多,或仅居住于建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集体宿舍八平方米的危房,其居住环境非常恶劣。在此必须强调的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始随上海企业迁移合肥市的工人、历次政治运动受害者、支援安徽建设、从上海招工到合肥市、上山下山知识青年招工、复原军人政府安排进合肥市国企的,这些群体的住房应该予以解决。遗憾的是许多人未有住房福利,没有住房补贴。据悉,合肥市政府为解决住房问题出台过集资建房政策,原则上是职工集资建房是按建设费用承担,土地是划拨,相关费用(28项税费全免,仅缴纳工伤保险),原安纺就是如此办理(实际情形有猫腻),安徽省政府工作人员住房亦是依此政策执行。
如今,合肥市盛行所谓棚户区改造,安拖东村2015年4月开始拆迁即是如此,这是原安徽拖拉机厂的宿舍区,居住者是原国企安徽拖拉机厂职工及家属,并非流浪汉,并非在无权居住的土地上搭建棚屋居住,何来棚户区之说?可见政府漠视原国企职工住房权。按其所谓棚户区改造政策,是按面积乘以1.3(零点3是公摊,安拖东村住房没有公摊),对那些居住于平房、集体宿舍的原职工则可以按最小面积计算,但要补缴购买福利房的钱。至于如周维林等与父母同住没有享受住房福利的原国企职工则不予解决住房。就以周维林家庭为例:父亲周兆宏(退伍军人从上海支援安徽建设)、母亲王民华(1959年从上海招工进安纺二厂)、妹妹周燕(1987年进安拖厂,1998年下岗)、周维林(1984年8月进安拖厂,1986年工伤,1999年工伤退休)、前妻彭法芝(安拖职工下岗失业目前退休),周峰(周维林彭法芝之子1989年出生),六口人,住房是父母福利房,周维林与彭法芝未享受福利房,妹妹周燕亦没有享受国企住房福利。依据法治的平等原则周维林、彭法芝和周燕皆应享受一次住房福利,周峰是独生子女应按照原《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之第五项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分配住房或宅基地,亦应享受住房福利。
过去国企分配住房,裴莉是原合肥华德电力变压器厂下岗职工,分配住房是厂长领导说了算,单身职工能够分配住房,裴莉夫妻俩是同厂双职工,又生育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却未分配住房,未享受任何住房福利。一切是权力说了算,安拖的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退伍军人进厂原居住筒子楼集体宿舍的,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上车间领导后就能分配到新建的宿舍楼,而那些没当干部的同期进厂的退伍军人与家属就只能依然居住在早就是危房的筒子楼里。这一切就是在证明权力的腐败。这样的腐败损害工人权利,损害社会的健康,损害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今的所谓“棚户区”改造依然是权力决定一切,工人宿舍区是棚户区吗?工人应当享有住房权,而政府则是拒绝承认此项权利!在所谓的棚户区改造后住房被贪占之事比比皆是,有的人凭借与权力的关系就可以获得住房,而工人呢?权力容易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
我们到合肥市总工会是请求工会发扬1949年前的光荣传统,重新倡导劳工神圣的价值观,在推动劳动立法,尤其在纠正恶法,维护工人权利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周维林,联系电话18919695917
陈敬坤,联系电话13075535081
裴莉:联系电话18788846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