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4月26日,本网获悉:2019年3月29日,河南安阳文峰区郑家村李永祥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刑初5号刑事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刑初5号刑事判决,改判无罪。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5日强行拆除了李永祥位于安阳文峰区郑家村的房屋。三天后,即8月8日,李永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该行政案件的一审败诉,二审尚在审理之中,竟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刑事案件。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8)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3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文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祥因房屋拆迁积怨,产生杀人故意,持菜刀砍梁军只(村主任)头部二刀,因其情绪激愤握刀不准及他人阻拦,造成梁军只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未遂”。判决:被告人李永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系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
李永祥不服,提起了上诉。刑事上诉状指出,原判认定李永祥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拆案件还在二审诉讼期间,法官和代理律师要求李永祥保护好拆迁证据,法官要现场勘验。且房屋内大约有30万元的财产被埋在废墟内。
由此可见,村主任马军只等以清渣为借口,其目的就是为了毁灭暴力强拆的证据。2018年9月21日,李永祥为了阻止村主任马军只等清渣,也是为了保全强拆的证据,因身单力薄,无力阻止村主任马军只等以“清渣”为名,而行毁灭证据之实,向110报警,未果,才回去拿刀。其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而阻止清渣,虽然用刀砍了马军只,仅导致马军只轻微伤,也足以说明李永祥没有想把马军只砍死,故不存在“故意杀人”的问题。况且,2018年9月13日,李永祥在强拆的废墟边的断墙上书写《告知》:此渣不能清理,因为正在打官司中,如果硬清,出事后果自负。像这样类似的告示,计有五处,非常醒目。
应当指出的是,村主任马军只就是暴力拆迁的实施者,又以清渣为名,企图毁灭证据。李永祥忍无可忍,面对数十名保安和民警的强行清渣,才拿刀阻止,为保全证据,也是为了保护的自家财产免遭以清渣而灭失。这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具有讽刺性的是,2018年11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行终1303号行政判决:确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拆除李永祥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这意味,强拆违法,李永祥是强拆受害人,而参与强拆的村主任马军只是侵权人。但随后,2019年3月2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为:被告人李永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即,强拆受害人李永祥为保全诉讼证据,却成了故意杀人犯。而执行强拆的村主任由侵权人且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人却变成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并由村主任升为村书记,掌握更大的权力。另外,李永祥儿子李运平曾经为此上访,鸣冤叫屈。
本案的要害是,李永祥因对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为保全强拆的证据,且打110报警未果的情况下,才拿刀捍卫证据,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认为“李永祥因房屋拆迁积怨,产生杀人故意”,显然与事实不符。李永祥的强拆诉讼案还在诉讼中,需要的是尽力保全强拆的证据,没有必要杀人。
涉及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强拆案件引出的刑事案件,可谓案中案,李永祥“故意杀人案”,二审即将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希望媒体予以关注。
李运平(李永祥之子)手机:13213278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