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9日星期一

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就工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合肥市总工会写公开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98日上午,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周维林(工伤退休)、陈敬坤、裴莉就工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也是受到损害最大的利益问题住房和工伤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和合肥市总工会邮寄公开信,督请三级工会组织能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扬赤色工会的光荣传统,维护工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国国企的住房问题因政企不分,人治传统,导致有权有势的人可以违反规定多占房,而普通工人家庭则无法获得住房福利,上世纪1999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实物分房转变为货币化分房,相关改革规定,住房补贴等等对国企职工没有落实执行,近年来的所谓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等,则排除没有获得住房的职工,而那些多占房的,有权力的人则可以违反规定获得住房。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19814日的报道《《焦点访谈》 新中国奇迹 城镇人均住房8.3平米39平米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rbGaaXJu94提到的人均住房面积39平方米,而破产国企安徽拖拉机厂的安拖和平村(筒子楼约400多户)甚至有职工家庭居住于1958年建设的筒子楼没有卫生和洗浴的八平方米的房间,原安徽拖拉机厂破产时,合肥市政府制定的房改政策没有落实,更合肥市瑶海区政府对原安徽省拖拉机厂宿舍安拖东村实施棚户区改造时亦未落实房改政策。正如焦点访谈节目所提到的国企住房因当年重积累轻生活(事实上就是剥夺工人住房权),而国企是向政府上缴利润的,但政府却拒绝对国企工人承担义务和责任,而政府中包括公安在内的有权力的,则违反住房政策规定在国企住房改制中获得住房。因此工人亟需工会强力介入帮助维权,解决工人住房困境,推进住房正义。

工伤保险问题,因上世纪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工会负责)在文革中受到破坏,财政部一纸文件就使劳动保险的社会保险转为企业保险,即工会负责的劳动保险支付职工保险福利转变为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劳动保险条例》与1978年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退休(没有年龄和工龄限制)金高于一般退休,此后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其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适应改革开放后的形势,规定了伤残津贴,且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且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变更应按照有利溯及原则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补偿。而现实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企业瞒报不报工伤,改革开放的1996年的工伤试行办法开始执行,合肥市国企改制或破产,才开始给老工伤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而对此前未落实的工伤补偿待遇则不予补发,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养老金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不予补足。此违反法治原则,法律应坚持统一的标准,国企工伤职工分为两种规定处理,可谓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国两制”,更有公务员工伤(公伤)及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公伤)待遇标准的不同。对此不同,已经侵犯众多工伤职工的权益,如原安纺二厂一位年龄七十的女工伤退休工人,养老金约2300元左右,远低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伤残津贴金额。且更多的工伤职工未享受到住房福利,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未规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是一重大缺陷。

法治是良法之治。工人权益方面法治的实现需要做为工人代表的工会积极参与立法、修正法律及监督法律的实现,中国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的不作为,放纵了政府及企业侵犯工人权益。基于工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严重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不能不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故这才有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1029日接见新一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所强调工会要为工人维权。而安徽省总工会与合肥市总工会迄今未采取行动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更对陈敬坤、周维林和裴莉多次赴工会要求工会为工人维权的呼吁采取不理睬的态度,为此,三位维权工人只得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和合肥市总工会写公开信,再一次呼吁工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勿忘工会宗旨,工会应为工人维权,要为中国实现法治保障工人权利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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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新中国奇迹 城镇人均住房8.3平米39平米 20190814 | CCTV


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及合肥市总工会的公开信

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暨合肥市总工会:我们是合肥市维权工人,曾多次到省市总工会反映工人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情况,但工会接待人员没有给我们任何合乎工会宗旨的回复,为此我们给工会写信,再一次反映工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此前我们工人试图通过司法救济被损害的权利,但是如原安纺工人陈敬坤等804人提起劳动仲裁不获受理,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周维林等八位工伤职工通过诉讼维护工伤权利却被判败诉等所昭示的:无救济就无权利,我们呼吁你们能够发挥赤色工会的光荣传统,直面现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我们工人维权。这也是习近平主席于20181029日接见新一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所强调的,“工会要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起来说话。”“为广大职工提供具有工会特点的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
我们认为工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方面很多,而广大工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住房问题和工伤保险补偿问题。

首先,国企住房问题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延续下来的国企职工住房缺乏法治造成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国企的住房分配政策(土地被征收被招工进国企的农民则依旧居住集体土地自家房屋,国企不分配住房),转变为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即实物分配住房改变为货币化分配。此前国企给职工分配住房充满人治色彩,有权力的有关系的就可以分配住房,甚至违反规定多分配住房,那些公安局警察等政府机关的人就可以在国企“享受”到住房(他们在公安局等政府机关仍然享受住房福利),国企的老职工三代人(第一代老工人分配平房,第二代子女是工人没有享受到住房与父母同住)居住于一间平房的比比皆是,而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在出台合政[1999]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皖政房改字【199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合肥市(市区)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及《合肥市1999年度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时,没有在国企落实这些规定,国企安排职工下岗再就业、国企破产和改制时皆未按规定使工人住房权利获得实现:如裴莉下岗再就业没有享受住房权、周维林工伤伤残四级1999年办理退休没有享受住房权、陈敬坤虽然参加集资建房并缴纳集资建房款因提出因身体原因要分配合适楼层或电梯房竟然十一年没有交付住房,而近些年的所谓棚户区改造,从纺织一、三村集资建房(危房改造)、原建材三厂宿舍危房改造到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皆是排除没有在国企有房的工人享受国企住房政策,更没有住房补贴。由此可见,合肥市政府不是在保障工人住房权,而是剥夺工人住房权。这是有权就任性,违背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工伤保险方面,虽然上世纪的1951年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及19531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所改变),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各地工会组织及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如今,虽然社会保险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执行,但工会应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保障工人的社会(劳动)保险权益的受到保障。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多有缺陷,如陈敬坤于2007年被诊断为所谓的肺支气管扩张,而从陈敬坤所从事的纺织厂工作似应认定为职业病的棉尘病,太多的国企工人在职业病方面未获认定,更未获工伤保险补偿。在工伤待遇方面,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对因工伤伤残程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的工伤补偿方面与退休相联系,从最早的劳保条例的第12条规定因工负伤、残废待遇规定的乙款(分为三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劳保条例的粗放分级有继承关系)到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条,规定了工伤退休金待遇及标准,后又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现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于1996101日开始试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一至四级(我国规定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高,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办理退休改变为:工伤医疗期享受工伤津贴,超过医疗期享受伤残抚恤金,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仍由工伤保险机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支付。从以上相关规定比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退休(退职)与正常职工退休金比较及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伤残津贴应该高于养老金。该试行办法首次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有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则由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取代了因工残废补助费,因工残废补助费是按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的一定比例按月付给),此后的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与试行办法大体相同。但是此前,各国企众多的工伤职工未按劳保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享受工伤保险补偿的应按合乎人性的有利溯及原则适用,但是我们安徽省制定的规定剥夺了在试行办法前因工伤残的工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权利(劳保条例第十二条乙款规定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安徽省社保部门及法院更是剥夺了,在此前工伤致残后应办理退休却继续工作应当获得补偿的权利,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长期性待遇的退休金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予以补足的权利。就以周维林为例,周维林是破产国企安徽拖拉机厂工人,198612月工伤左手截肢,1989年元月又被单位分配做保管工,1994年经合肥市劳动局办理工伤证,19998月经劳动局鉴定为四级伤残办理退休,退休金为443.83元,年退休金为经多年养老金调整现为2153.83元,1999年合肥市统计局统计工人月平均工资为569.33元,周维林退休金为1999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7.95%,而2019年周维林养老金为合肥市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5074元的30.38%,如果按统计年鉴中较高的制造业年平均工资87433元计算仅为制造业平均工资的29.56%。如果按照平均工资乘以工伤条例规定的四级工伤伤残津贴的待遇率75%计算,则应为5317.12元,养老金与伤残津贴的差额为3163.29元;如果按照制造业年平均工资87433元计算乘以待遇率,月伤残津贴为5464.56元,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差额为3310.73元。即便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规定给个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较低的缴费基数201871日施行的5660.58做为基数计算,乘以待遇率75%的伤残津贴为4245.43元,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数额为2091.6元。工伤保险是以支定收原则的。劳保条例规定的劳保金是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现行社保费率是养老保险按20%,还有医疗保险的9%,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系数缴纳,其保险支付应能保障工人有尊严的生活。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国家负责制定,保障工伤职工获得补偿,维持工伤职工有尊严生活,而我们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却难以做到此点。

一个国家得有统一的法律和标准,应当全面实施法律,住房制度及工伤保险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法治原则。当年中国共产党刚成立就成立了劳动组合书记部,提出“劳工神圣”口号,倡导劳动立法,发动工人运动为工人维权,如今,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要求工会为工人维权,要求工会为广大职工提供具有工会特点的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因此,我们再一次写信给工会,请求工会为我们工人维权,尤其是工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就是住房福利和工伤补偿。

 写信人:周维林     18919695917
         陈敬坤     13335512481
         裴莉       18788846746
20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