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星期一

邯郸市公民董洪义: 就邯郸市丛西派出所越权执法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而致中共邯郸市委高书记的公开信


 
中共邯郸市委高书记:

近日我市公安局丛西派出所连续到我家非法骚扰,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情况如下:

一、2020214日晚915分左右,丛台区丛西派出所张俭副所长一行三人,到我家用力敲打防盗门,引起四邻不安。

注:疫情期间,我在家中正常生活,派出所在八小时正常工作时间随时可以约见我,为什么非要夜间来访?为什么故意在小区制造很大的动静?

二、张俭所长一行三人进屋后,查验过身份证,说我是重点人物,并向我宣布:必须今晚立即离开邯郸!如果不立即走,就拘留张国荣女士。

注:重点人物是什么罪名?有法律规定吗?派出所此次出警依据哪一级政府文件?我离开邯郸对改善邯郸疫情有好处吗?声称我不走拘留张女士完全属于株连迫害,有法律依据吗?

三、226日张俭副所长通知我去丛西派出所一趟。所长刘玉海当面警告我不要在微信发不利信息,并说再发此类信息会影响你的儿孙升学就业。随后副所长打印出训诫书让我签字。我签了字,但盖了公章后他们却不让我带走训诫书。

注: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并没有规定公民不得发布不利信息。一个小小派出所有什么权力改动宪法内容,并以此为由对公民训诫?株连他人是封建王朝的罪恶行径,共产党什么时候也搞起这一套了?明明是给我的训诫书,却不给我一份,这符合法定程序吗?我七十四岁了,记性不好,如果我记不住,会不会加重处罚?

四、28日我到丛西派出所索要对我的训诫书,刘玉海所长告知不给我并说我和张国荣属于非法同居。要我搬离,并办理暂住证。我告知张国荣后,她深受刺激,一度产生厌世念头,一直抑郁不振。

注:我们自同居以来多年,只是因为双方都有不便才没办结婚手续。难道这属于派出所权限管理范围吗?哪条法律规定同居违法,一方必须搬出去居住?

五、39日,张俭副所长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在家?我告诉他现在磁县朋友家并发了位置图。然而半小时后,张俭还是带着三个人到我家,对张国荣进行训诫,并叮嘱她一定告诫我不得在网上随便发言。

注:丛西派出所如果认为我有违法行为,可以针对我采取相应措施,有什么权力骚扰恐吓我的家人?我国立法原则是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公职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请问哪条法律禁止了我的行为?哪条法律给予丛西派出所如此授权?

武汉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只是从微信朋友圈中选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信息,以我七十多年的人生经验,大家了解了这些信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所以我进行了转发。

如果邯郸地方领导认为有些内容值得商榷,或者暂时不发为好,我并不是不能理解,也不是非坚持转发不可。但是采取由公安威逼,恐吓株连家人的做法,我认为很不正当,很不应该。咱们国家虽然还没有宪法法院,政法委常常为下属违规“护犊子”。但是我坚信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政是公职人员永远不可逾越的红线。

高书记,您是邯郸市维护稳定的最高决策者,多年来,我市对待持不同政见者依法办事宽厚宽容,我深为感谢。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督促各级官员,特别是公安机关干警,正人先正已,执法先守法,绝对不要犯文革三种人的错误。我也愿意积极配合官方,履行好公民责任和义务。
 
                
公民董洪义
电话;微信18830028688
电话;微信15903200569
2020315

说明:我原籍北京,1970年北京钢铁学院(现改为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分配到邯钢工作,至今一直生活在邯郸。1997年和前妻离婚房子给了前妻,她在卖邯钢房产时因为买家下不了户口,我的孩子才把我的户口迁到广东珠海。但我一直在邯郸工作租房居住,后来与张国荣同居至今。

附:         
           切记文革“三种人”的教训

近期看微信,断不了出现警察、协警、城管、官方雇佣人员违规执法,伤害民众事件。这使我不禁联想到文革期间的“三种人”。他们的前车之鉴需要今天的掌权执法者高度警惕,以免在人生道路上误入歧途。

文革兴起后大搞阶级斗争,路线斗争,一些无知无良之辈借时趁势以逞。他们一马当先,肆无忌惮地侮辱虐待殴打他人,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造成无数人非正常死亡。这些打手文革结束后大都被定性为“三种人”,受到了国法和党政纪追究。但也有人感到冤枉,认为运动是毛泽东发动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对此,在邯郸市农科所被打成极右分子的崔玉振先生说的好,毛泽东知道农科所有个崔玉振吗?如果不是你们一手捏造罪名,谎报黑材料,上级会把我逮捕判刑吗?这位崔先生后来堵到这个“三种人”家门口,足足骂了两个月。有位领导对他说,他做的不对,你这么骂也不对。崔玉振说,我也不想骂人。只要你们能做到他怎么对待我,你们就怎么对待他,我保证一句也不骂。领导无言以对。这个  “三种人”先是被撤销职务,后来险些被开除公职,不久死于癌症。

  当年一些有文化有才干的年轻人,就是由于文革狂潮到来头脑发热,无法无天伤人害人。文革结束后他们被定性为“三种人”,致使一生前途被毁,也属罪有应得。因为同样面对如火如荼的政治运动,大多数人并没有做伤人害人之事。
文革结束后,确立了依法治国方针,对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有了越来越多的程序和行为限制,这样做保障了当事人和执法者双方权益,体现了国家文明公平正义。本应逐步深化,细化,强化,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为规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多起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警民冲突事件没有客观深入调查,没有公开透明的审判,更没有令人信服的处理。如此空间环境,使得一些低素质官员无视执法程序,滥用权力蛮横嚣张,近日发生的广东冼村派出所警察查身份证事件就是典型。其实,在地方政府主导的强拆活动中,一些公职人员罔顾法律,勾结黑恶势力巧取豪夺,强行截访,早已激起了公众不满。

有些执法者认为,你不满活该!老子奉命行事,上面有人罩着,自己无须多虑。在我看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有句老话说的好,别看现在闹的欢,小心以后拉清单。事情做过了头,无关者也许会忘了你的姓名,但社会舆论一定会记住你,被伤害者更是不会放过你。我断定,前几年设圈套污名区伯嫖娼的警官迟早会被查处,即使区伯先生不予(或不敢)追究,将来广东警方内部的正义之士也会让案情大白于天下。

文革“三种人”从害人开始,以害已告终,足以证明人类社会具有无可抗拒的纠偏规律。(附:德国法院审判柏林墙哨兵开枪打死逃离者案)我奉劝那些经常与公众直接打交道的执法人员,不要听风就是雨,上边说一尺,你恨不得做一丈。凡事最好先掂量掂量,是否违法违规?是否逆情悖理?千万不要为他人火中取栗,到头来自己成为牺牲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明白:守住法律底线,不越公德红线,才是立身之本;出以公心,与人为善,才是为人之道。如若得势便猖狂,肆意把人伤,总有一天会吃不了兜着走。因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附文:
      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   
  1992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二十七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二十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三百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亨里奇的律师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田奇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