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市委高书记:
近日我市公安局丛西派出所连续到我家非法骚扰,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情况如下:
一、2020年2月14日晚9点15分左右,丛台区丛西派出所张俭副所长一行三人,到我家用力敲打防盗门,引起四邻不安。
注:疫情期间,我在家中正常生活,派出所在八小时正常工作时间随时可以约见我,为什么非要夜间来访?为什么故意在小区制造很大的动静?
二、张俭所长一行三人进屋后,查验过身份证,说我是重点人物,并向我宣布:必须今晚立即离开邯郸!如果不立即走,就拘留张国荣女士。
注:重点人物是什么罪名?有法律规定吗?派出所此次出警依据哪一级政府文件?我离开邯郸对改善邯郸疫情有好处吗?声称我不走拘留张女士完全属于株连迫害,有法律依据吗?
三、2月26日张俭副所长通知我去丛西派出所一趟。所长刘玉海当面警告我不要在微信发不利信息,并说再发此类信息会影响你的儿孙升学就业。随后副所长打印出训诫书让我签字。我签了字,但盖了公章后他们却不让我带走训诫书。
注: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并没有规定公民不得发布不利信息。一个小小派出所有什么权力改动宪法内容,并以此为由对公民训诫?株连他人是封建王朝的罪恶行径,共产党什么时候也搞起这一套了?明明是给我的训诫书,却不给我一份,这符合法定程序吗?我七十四岁了,记性不好,如果我记不住,会不会加重处罚?
四、28日我到丛西派出所索要对我的训诫书,刘玉海所长告知不给我并说我和张国荣属于非法同居。要我搬离,并办理暂住证。我告知张国荣后,她深受刺激,一度产生厌世念头,一直抑郁不振。
注:我们自同居以来多年,只是因为双方都有不便才没办结婚手续。难道这属于派出所权限管理范围吗?哪条法律规定同居违法,一方必须搬出去居住?
五、3月9日,张俭副所长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在家?我告诉他现在磁县朋友家并发了位置图。然而半小时后,张俭还是带着三个人到我家,对张国荣进行训诫,并叮嘱她一定告诫我不得在网上随便发言。
注:丛西派出所如果认为我有违法行为,可以针对我采取相应措施,有什么权力骚扰恐吓我的家人?我国立法原则是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公职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请问哪条法律禁止了我的行为?哪条法律给予丛西派出所如此授权?
武汉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只是从微信朋友圈中选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信息,以我七十多年的人生经验,大家了解了这些信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所以我进行了转发。
如果邯郸地方领导认为有些内容值得商榷,或者暂时不发为好,我并不是不能理解,也不是非坚持转发不可。但是采取由公安威逼,恐吓株连家人的做法,我认为很不正当,很不应该。咱们国家虽然还没有宪法法院,政法委常常为下属违规“护犊子”。但是我坚信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政是公职人员永远不可逾越的红线。
高书记,您是邯郸市维护稳定的最高决策者,多年来,我市对待持不同政见者依法办事宽厚宽容,我深为感谢。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督促各级官员,特别是公安机关干警,正人先正已,执法先守法,绝对不要犯文革三种人的错误。我也愿意积极配合官方,履行好公民责任和义务。
公民董洪义
电话;微信18830028688
电话;微信15903200569
2020年3月15日
说明:我原籍北京,1970年北京钢铁学院(现改为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分配到邯钢工作,至今一直生活在邯郸。1997年和前妻离婚房子给了前妻,她在卖邯钢房产时因为买家下不了户口,我的孩子才把我的户口迁到广东珠海。但我一直在邯郸工作租房居住,后来与张国荣同居至今。
附:
切记文革“三种人”的教训
近期看微信,断不了出现警察、协警、城管、官方雇佣人员违规执法,伤害民众事件。这使我不禁联想到文革期间的“三种人”。他们的前车之鉴需要今天的掌权执法者高度警惕,以免在人生道路上误入歧途。
文革兴起后大搞阶级斗争,路线斗争,一些无知无良之辈借时趁势以逞。他们一马当先,肆无忌惮地侮辱虐待殴打他人,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造成无数人非正常死亡。这些打手文革结束后大都被定性为“三种人”,受到了国法和党政纪追究。但也有人感到冤枉,认为运动是毛泽东发动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对此,在邯郸市农科所被打成极右分子的崔玉振先生说的好,毛泽东知道农科所有个崔玉振吗?如果不是你们一手捏造罪名,谎报黑材料,上级会把我逮捕判刑吗?这位崔先生后来堵到这个“三种人”家门口,足足骂了两个月。有位领导对他说,他做的不对,你这么骂也不对。崔玉振说,我也不想骂人。只要你们能做到他怎么对待我,你们就怎么对待他,我保证一句也不骂。领导无言以对。这个 “三种人”先是被撤销职务,后来险些被开除公职,不久死于癌症。
当年一些有文化有才干的年轻人,就是由于文革狂潮到来头脑发热,无法无天伤人害人。文革结束后他们被定性为“三种人”,致使一生前途被毁,也属罪有应得。因为同样面对如火如荼的政治运动,大多数人并没有做伤人害人之事。
文革结束后,确立了依法治国方针,对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有了越来越多的程序和行为限制,这样做保障了当事人和执法者双方权益,体现了国家文明公平正义。本应逐步深化,细化,强化,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为规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多起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警民冲突事件没有客观深入调查,没有公开透明的审判,更没有令人信服的处理。如此空间环境,使得一些低素质官员无视执法程序,滥用权力蛮横嚣张,近日发生的广东冼村派出所警察查身份证事件就是典型。其实,在地方政府主导的强拆活动中,一些公职人员罔顾法律,勾结黑恶势力巧取豪夺,强行截访,早已激起了公众不满。
有些执法者认为,你不满活该!老子奉命行事,上面有人罩着,自己无须多虑。在我看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有句老话说的好,别看现在闹的欢,小心以后拉清单。事情做过了头,无关者也许会忘了你的姓名,但社会舆论一定会记住你,被伤害者更是不会放过你。我断定,前几年设圈套污名区伯嫖娼的警官迟早会被查处,即使区伯先生不予(或不敢)追究,将来广东警方内部的正义之士也会让案情大白于天下。
文革“三种人”从害人开始,以害已告终,足以证明人类社会具有无可抗拒的纠偏规律。(附:德国法院审判柏林墙哨兵开枪打死逃离者案)我奉劝那些经常与公众直接打交道的执法人员,不要听风就是雨,上边说一尺,你恨不得做一丈。凡事最好先掂量掂量,是否违法违规?是否逆情悖理?千万不要为他人火中取栗,到头来自己成为牺牲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明白:守住法律底线,不越公德红线,才是立身之本;出以公心,与人为善,才是为人之道。如若得势便猖狂,肆意把人伤,总有一天会吃不了兜着走。因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附文:
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
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二十七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二十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三百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亨里奇的律师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田奇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