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虎头村民高先生3月22日告诉本网, 上月28日,在旁听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审理“许坤非法经营案”的过程中,村民发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李志刚、胡剑波作伪证的证据。
3月初,村民向北海市检察院控告上述两人,起初检察院不收材料,后勉强收下,但并未开具收条。其后,村民又通过邮政快递将控告材料送达检察院。村民等了半个多月,但仍未得到检察院的任何答复。
据介绍,问题出在银海区检察院在法庭上提交的两份《询问笔录》。两份笔录皆由李志刚和胡剑波所制作。第一份是2010年5月12日17时30分至18时18分,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海镇政府办公室,对白虎头村治保主任蔡中雄做的笔录。第二份是2010年5月12日18时20分至19时05分,在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白虎头村委副主任林章海做的。
两份笔录间隔的时间仅为两分钟,但询问地点不同。银海镇政府办公室和经侦支队相距约十公里,这意味着两名警察在做完第一份笔录两分钟后,就出现在十公里外的地方做第二份笔录。由此至少可以判定,第二份笔录是伪造的。而正是第二份笔录成为检察院指证许坤等人非法经营的重要证据。
村民电话:高剑波13977935079 冯广梅 15224535016
北海市检察院电话:0779-2095600 举报电话:0779-6892000
北海市检察院法纪科林科长电话:0779-6809043
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电话:0779-2053610 举报电话:0779-2052000
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朱永辉电话:0779-2091157
北海市公安局督查办电话:0779-2091121
控告书
一、控告事项:
我们是白虎头村民,控告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李志刚、胡剑波、白虎头村委副主任林章海涉嫌伪证犯罪,请求立案侦查。
二、事实及理由:
2011年2月28日,控告人在旁听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许坤等非法经营案中,发现被控告人李志刚、胡剑波、林章海存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伪证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控告人李志刚、胡剑波作为许坤等非法经营案的侦查人员,其给林章海做的《询问笔录》被银海区检察院作为指控许坤、张春琼、高世福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之一。法庭调查证实:被控告人李志刚、胡剑波系许坤非法经营案的侦查人员,2010年5月12日18时18分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政府办公室给证人蔡中雄做完《询问笔录》后,又于2010年5月12日18时20分在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给证人林章海做《询问笔录》,被控告人李志刚、胡剑波、林章海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证实《询问笔录》的真实性。
经现场测试: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政府办公室距离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不低于10公里,以40-60公里/小时,选择从银滩镇政府出发,经中日友谊中学—广东南路—火车桥—北海大道—最后抵达北海市公安局侦支队,路途用去时间共计30分钟。控告人请求调查:被控告人李志刚、胡剑波在2010年5月12日18时18分在银滩镇政府办公室里给蔡中雄做完笔录后,是否有能力在2分钟内赶到距离银滩镇政府数公里以外的经侦支队为林章海做笔录?以确认被控告人李志刚、胡剑波于2010年5月12日18时20分在经侦支队给证人林章海做《询问笔录》的事实客观存在。
林章海作为一名成年人,白虎头村委副主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2010年5月12日18时20分被控告人李志刚、胡剑波是否在经侦支队给自己做了《询问笔录》,且明知该《询问笔录》将作为指控许坤非法经营犯罪的证据,仍在该《询问笔录》上确认真实性,已经涉嫌共同伪证犯罪。
我们作为公民,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此控告北海市公安局警察李志刚、胡剑波和白虎头村委副主任伪证犯罪,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伪证犯罪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2011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