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华文力报道)3月15日,本网信息员获悉,山东临沂拆迁受害人张双印(13563947803)自2月20日被软禁至今,老伴石淑玲被气得血压升至230,急送医院(现住临沂市医院神经科)抢救,66岁的张双印只得独自在医院照顾老伴,近20名看守4人一班,每天3班,寸步不离守在病房外,一日3餐到附近餐馆开桌吃饭。
临沂市政府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强取豪夺,将省批10万平方米的拆迁规模疯狂扩大到60万平方米,采用“取消退休金”“停止工作”“不让律师提供咨询”等骇人听闻的卑鄙手段,野蛮暴力强拆34户老百姓的房屋。张双印是临沂众多暴力拆迁受害人中的一员,房屋遭野蛮暴力拆迁,夫妻二人及近10名亲属多次被殴打,4年来,流离失所,多次被关黑监狱,起诉不立案,常年奔波在上访维权路上。
2010年11月23日,国家信访局局长马凯等来临沂视察,张双印夫妇被强制旅游3天。2010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张双印等临沂暴力拆迁受害人去中央电视台抗议《焦点访谈》11月23日对临沂信访的报道失实,在北京被关黑监狱2天。
下面是他们40人联名给最高检的控告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您们好:
我们40名控告人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暴力拆迁的受害者:孙树仁、李淑华、孙成亮、王丽莲、梁永奎、魏兰玉、刘国慧、张双印、石淑玲、刘士刚、顾茂玉、姜宝坤、张敏、程立花、王汝兰、王朋卿、张佃平、刘长秀、冯秀荣、王新华、陈中启、王桂云、魏秀芬、孔令吉、孔大华、张峰、丁广惠、刘文美、赵全义、林树栋、王桂芳、赵桂英、周广林、曹荣华、杨印文、马举年、杨振起、候淑敏、陈建华、沈成文、
事由:
40名控告人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城市居民;也是临沂市政府搞违法暴力拆迁的受害者。 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曾经满怀希望地向山东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山东省政府主持公道制止临沂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但是山东省政府公然偏袒临沂市政府,枉法下达复议裁决,维持临沂市政府的违法暴力拆迁。
控告人依法起诉临沂市政府,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拒不立案、拖延立案、中止诉讼、改变诉讼性质、滥用管辖权等等违法手段阻挠诉讼进入正常的合法程序,性质极其恶劣。
在山东省政府复议决定支持下,临沂市政府的暴力拆迁愈演愈烈,严重背离了党中央“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问题极其严重!
事实与理由:
2006年临沂市政府提出一个“投资300亿打造江北秦淮河”的口号,紧接着开始了大规模的强制拆迁:没有置换房屋、没有周转房,出动近千名官员走家串户威胁逼迫老百姓签字同意拆迁。
控告人无法接受强制拆迁的理由有三条:1、政府不提供周转房屋;2、没有合理的拆迁补偿金;3、把控告人已经居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房屋当“违法建筑”拆除,控告人坚决不同意!
临沂市政府伙同其下属单位房产局和建设局伪造拆迁纠纷、制定强拆裁决、下达强拆批复;用极其野蛮的暴力手段、以突然袭击方式推倒老百姓的房屋,哄抢老百姓的财产,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临沂市政府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分别向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制止临沂市政府的违法;而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竟然一次下达几十份内容相同的复议裁决,公然支持临沂市政府的违法行为,使临沂市政府违法拆迁更加有恃无恐!
通过复议本来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进入诉讼程序,但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控告人等近百份起诉书在长达近9个月的时间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控诉人又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院将案件转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控诉人依法起诉,受诉法院置之不理,置两级法院的监督于不顾,视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儿戏,对 控诉人的起诉敷衍推诿,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 致使 控诉人的行政起诉权至今得不到伸张,房屋被强拆,问题得不到解决,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万般无奈之下, 控诉人只得一次次的到济南、北京各有关部门上访,并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30多户数百人次流离失所常期奔波在上访之路,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先后多人身患重疾,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一个刚刚脱贫的革命老区搞“300亿元的秦淮河”是科学的发展观吗?
用暴力方式强拆老百姓的房屋这种严重违背宪法的行为是共产党人应该干的事吗?
我们衷心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重视我们提出的控告,查处违法乱纪的当事人,依法公平地解决我们的问题;彻底整顿山东省的法制环境,使“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落到实处, 还沂蒙老区人民法制昌明的一片蓝天!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签名:孙树仁、李淑华、孙成亮、王丽莲、梁永奎、魏兰玉、刘国慧、张双印、石淑玲、刘士刚、顾茂玉、姜宝坤、张敏、程立花、王汝兰、王朋卿、张佃平、刘长秀、冯秀荣、王新华、陈中启、王桂云、魏秀芬、孔令吉、孔大华、张峰、丁广惠、刘文美、赵全义、林树栋、王桂芳、赵桂英、周广林、曹荣华、杨印文、马举年、杨振起、候淑敏、陈建华、沈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