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4日星期一

公民代理纪斯尊的申诉状

 
申诉人:纪斯尊,男,汉族,19491210日出生,户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68301室,原长期在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法律服务所工作。手机13105039693  电子邮箱:jsz666666@yech.net


申诉人不服福州市中级法院(2009)榕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书》和福建省高级法院(2010)闽刑监字第3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严重知法犯法,故意错判,制造中国严重典型官僚司法腐败权力案,特向最高法院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最高法院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有“新的证据”应开庭重新审判本案。

二、请求最高法院依法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2010)闽刑监字第3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福州市中级法院(2009)榕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书》。

三、请求最高法院尽快直接开庭审判,改判申诉人无罪。

四、请求国家赔偿我人身自由损失:887天×(2010年全国人均日工资标准)经济损失计119745元和名誉精神损失10万元。

申诉理由

一、经过及背景

1、关于办理《一般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情况。早在1999年,我发现全国收容遣送问题严重,长达20年时间残酷侵害亿万流动务工人员重大合法权利,就主动义务代理诉讼。2000年,我亲自到芗城区司法局办理《一般公民担任代理(辩护人)登记证明》,代理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等36人,怒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仓山分局和收容遣送站,全部反败为胜!并上书国务院,必须尽快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维护亿万流动务工人员权利。国务院于20038月终于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而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要求36人集体诉讼拆开,一人一案。我尚需30多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就邮寄三份胜诉判决书原件,一面“司法援助、维护尊严”锦旗,感谢信给芗城区司法局。随信说明因一人一案,尚需30多份《公民代理登记证明》。说明福州市法院要求统一采用国际通行A4规格文书,我已在福州将芗城区司法局A5规格《公民代理登记证明》放大为A4规格空白表格。有的填写好内容,有的一并填写好“同意”“同意代理”,有的空白,请芗城区司法局盖上《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再邮寄到福州市琴亭77号给我。芗城区司法局应我之请,邮寄多份《公民代理登记证明》给我。

以上事实,有芗城区司法局于2000年为我出具一份代理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等36人的《公民代理登记证明》为证,有本案证据8,芗城区司法局杨海山证明他于2000年为我办理一份《公民代理登记证明》为证;有我代理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案件,全部胜诉的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为证;有我们200210月寄赠芗城区司法局的感谢信和“司法援助,维护尊严”锦旗照片为证;有芗城区司法局于2002112日邮寄盖好《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的多份《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到福州琴亭77号的信封为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彻底推翻本案公诉人出示芗诚区司法局关于20021月以后,以未为我出具《代理登记证明》的不实证明。

以上证明,我通过芗城区司法局办理《公民代理登记证明》轻而易举,根本无须冒险私刻印章,伪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

22008年,中央政法委发文,要求各地第一首长对各地公民于北京奥运会期间赴京上访承担第一责任。但各地僵化教条执行,只把当地赴京人员抓回判刑!违法打击报复。

2008810,我在北京英东体育馆观看奥运会水球比赛后。811日,该门票被福建省信访局副局长收缴。811日,国家信访局干部派专车强行“请”我去信访。我明确拒绝,强调:“我这次是来看奥运比赛,不是来信访。”国家信访局干部说:“我已查电脑,你今年33日代理泉州辛玉珍老人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过。我指定3个干部专门接待你,处理解决你代理的各种信访案件。”我才上车到国家信访局接待处。

殊料,我一出国家信访局接待处,就被福建省信访局、福建省驻京办十几个违法截访人员强行野蛮抓我进出租车,违章掉头、超载“请”到驻京办软禁。812日,以“涉法涉诉上访”立案。(榕公刑立 字(20081068号《立案决定书》),查无我任何“涉法涉诉上访”违法行为、理应对我释放。但已违法软禁我37天之久,骑虎难下,就千方百计从我这十几年来代理的各种案件中,找出我义务代理陈光华债权案(胜诉,并早已执行到位),义务代理林秀英老人房屋继承案(胜诉,并代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毕),义务代理叶明珠交通事故索赔案(早已执行完毕)这三起案件,我都已成功代理胜诉,提交的《公民代理登记证明》。芗城区司法局怕承担责任,出具内容不实证明“自20021月以后,从来为纪斯尊出具《公民代理登记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以此为据,定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罪,于2008918日对我刑拘,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多次对我实施疲劳战术、车轮大战,逼我按他们意思做“供述”。

20081020,福州市检察院移交台江区检察院,1120日台检刑诉(2008569号提起公诉,诱骗要我认罪,已关多久就判多久。台江区法院于2008123日以简易程序开庭,因我要求申辩。法院改为普通程序,于1223日开庭,法官原拟判3个月拘投。市公安局长王鑫利用他兼任市政法委书记,要求重判3年。法院院长陈磊对法官说“接上级指示,要按最高刑期量刑 。”我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不开庭,于2009421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我提起申诉,福建省高级法院审监庭法官说:“你的案要改判,须经政法委批准。”于201087日作出(2010)刑终字第3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官官相护原判。

以上事实证明,福州市公安局严重违法在北京先抓我,再寻找证据;先以“涉法涉诉上访”立案,在查无我任何“涉法涉诉上访”违法行为,理应对我开释,却已严重违法关押我37天,再另行改变立案事由,改变罪名,刑讯逼供,强加罪名。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案规定,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违反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违法无效,本案应予撤销。

二、本案案由整体无法成立,必须撤销。

1、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指控我“为牟取利益”,“伪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名义代理陈光华、林秀英、叶明珠等人案件。”然而,台江区法院经审理并判定“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那么,本案无作案动机,案由无法成立,应予撤销。!

2、公诉人指控我“为牟取利益”“伪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严重自相矛盾,违反基本常理。因为公民代理没有收费,不能牟利!

3、公诉人指控我“伪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用苍霞法律服务所名义代理案件”严重自相矛盾,违背基本法理!我用苍霞法律服务所各义代理事件,就根本无须再伪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

所以,本案案由无法成立!公诉人对我的指控不能成立,本案应予撤销!

三、本案判决,证据严重不足!必须撤销!这是本案关键焦点!本案判我伪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及专用章。

1、没有直接关键实物证据──该《公民代理登记证明专用章》。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2、没有必不可少的重要间接证据──该刻印店指认我前往私刻《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证明。相反该刻印店芳平刻印店业主汪义芳证明没有为我刻制该专用章。《刑事侦察卷》P76-78页。对台江区芳平刻印店业主汪义芳的《讯向笔录》。更直接有力证明我没有私刻《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3、法院据以判我伪造《公民代理登记证明》的证据是芗城区司法局黄丽卿证明自20021月以来,从没有为纪斯尊出具《公民代理登记证明》。我当庭质证,该证言内容严重不实,不足为据!我当庭特别强调,芗城区司法局于20021月以后,还为我出具多份《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其中有200275日为我出具代理吴立明的《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和代理黄卓源的《公民代理登记证明》都有原件。2002825日,为我出具代理吴允银的《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原件保存在福建省高级法院(2001)闽刑终字713号宗内。还有于20021030日为我出具代理敦恭文等人的《公民代理登记证》,原件保存在宁德市中级法院(2006)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案宗。这些证据足以充分有力直接证明芗城区司法局证言严重不实!不足为据!一审之前,我已提交《协助取证申请书》,三级法院都违法不予取证。一审庭审时,我有陈述。现在已经取得部份证据原件。可以彻底推翻法院据以判决的重要证据──芗城区司法局不实证言。

请最高法院特别注意:“这些新证据”,也成为我的申诉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开庭重新审判”。最高法院应当坚决无条件执行这一法定明确严格规定,尽快直接开庭重新审判本案!

4、法院据以判我有罪的证据是我的所谓《供述》。庭审质证时,我明确指出我的《供述》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刑讯逼供取得,不具有证据力。审判长王波严重违法强行野蛮剥夺我的质证权。我当庭控告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于2008920日上午9点一直违反规定对我采取疲劳战术,连续不间断轮番审讯到921日中午12点半,长达27个小时之久!已构成刑讯逼供行为!

5、驳所谓笔迹鉴定证据。

芗城区司法局的《公民代理登记证明》采用A5规格。福州市法院要求采用国际通用A4标准。所以,我在福州自制A4规格《公民代理登记证明》空白表格。这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我根据委托人需要自行填写《公民代理登记证明》表格上所有内容,包括“同意”或“同意代理”也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为只有盖上公章,才成为公文。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私刻该公章。因此,公安部、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三份“笔迹鉴定”毫无实际意义,更无法证明我私刻该公章。

6、驳福州市公安局该专用章鉴定证据。

本案对毫无实际意义的笔迹,做了福州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甚至公安部三份鉴定。而对关键的“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却只有福州市公安局自己鉴定,属“自侦自鉴”,丧失客观性、公正性,不足为据。

四、本案判决事实严重不清,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1、本案要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民代理登记证明》首先必须是国家机关公文。实质上《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只不过是国家机关经常办理的一般日常繁杂文书而已,根本不够国家机关公文级别。

这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共十三类: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充分证明国家机关公文不包括日常使用的内容五花八门繁杂的证明类一般文书。

二审法院采用移花接木手段,将“证明类文书”改称属为“函”。 这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证明”是证明类“文书”。“函”是信件。“证明”完全不符合“函”的体式!因为该“证明”,仅证明公民代理人已到司法局办理登记手续而已,法院之所以要将“证明”升格为国家机关公文,目的就是要强加罪名,枉法判决!

2、《公民代理登记证明》早已不具备法律依据,早已废除,更根本不属国家机关公文。
公民代理人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却称“于法无据”是知法犯法。

3、驳福州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称《公民代理登记证明》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书面“文件”。这完全是强词夺理。因为,公民代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本不须过再经过司法局审核批准。司法局履行的只不过是登记“职能”而已,绝对不是审核批准“职权”。同时“登记证明”也只不过是“书面文书”而已,绝对不是“书面公文”。所以,法院判决将“职能”偷换概念为“职权”,将“书面文书”偷换概念为“书面公文”,违法将一般文书升格为国家机关公文,以强加罪名。

4、《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根本不属国家机关公章!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严格明确具体规定“公章统一为圆形”。这就足于直接有力证明椭圆形的《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完全不属国家机关公章!

5、驳法院称“《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 ”是“与职权有关的特殊用途公章”。这同样是于法无据的强词夺理强盗逻辑!司法局无权超越法律规定,根本不具备审批公民代理权限。只有“登记职能”。“职权”与“职能”是两个含义、权限、性质不同的概念。

以上申诉理由、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和论述、论证,充分有力证明《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公民代理登记专用章》都根本不属国家机关公文和公章。本案就事实严重不清,不能成立,只能撤销!

五、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不能成立,只能撤销!

本案从福州市公安局到台江区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中级法院,直至堂堂的福建省高级法院全部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知法枉法判决行为。

1、福州市公安局严重知法犯法超越管辖范围于2008811日在北京违法强行抓我,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案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2、福州市公安局在北京没有掌握我的任何违法涉法涉诉上访行为之前,就以“涉法涉诉上访”为由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3、福州市公安局在北京将我软禁在宾馆,严格限制我人身自由,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羁押场所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4、福州公安局在没有掌握我存在任何犯罪事实证据之前,就先抓我,软禁我37天,再寻找证据,违反办案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5、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严重违反每次审讯时间不得超越12小时的严格规定,对我实施毫无人性的疲劳战术、车轮大战,连续审讯长达27个小时,程序严重违法!

6、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严重违反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三令五申严禁刑讯逼供行为,公然威胁利用心狠手毒黑社会罪犯硬塞大便逼我吞下,活活整死,逼我按他们的意思供述。实体和程序严重违法!

7、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王鑫在接到我给市公安局纪检督察大队愤怒控告刑侦7大队对我刑讯逼供举报材料后,非但不严肃查处,反而变本加厉对我报复,实体和程序严重违法!

8、台江区检察院没有对我审讯,直接将早就打印好的所谓〈讯问笔录〉拿给我签字按指印,违反办案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9、台江区检察院对我采取骗供手段:“你认罪算了。我可以建议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关多久,判多久拘投,马上可以出去。”严重违反办案规定,程序和实体都严重违法!

10、福州市检察院和驻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官多次接到我举报控告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对我们刑讯逼供材料后,拒绝严厉查外,而是包庇纵容,严重违反办案规定,实体和程序都严重违法。

11、台江区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拒绝我答辩。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用简易程序允许被告人答辩的规定,程序违法。

12、台江区法院开庭前,接到我请求协助取证申请,拒绝协助取证,拒绝向福州市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法院调取足于彻底推翻本案重要证据的《公民代理登记证明》,程序严重违法!

13、台江区法院开庭时,拒绝对我解开手烤,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14、台江区法院,福州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都拒绝我协助取证申请。拒绝向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调取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对我刑讯逼供威胁的实况原始录相录音证据,实体和程序都严重违法!

15、福建省高级法院明知《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必须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却谎称:“二审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为避免权力暗箭操作,层层包庇,官官相护,请最高法院采用“阳光”审判本案。尽快改判我无罪,并赔偿我人身自由损失888天×2010年全国人均每天工资和名誉精神损失10万元。

请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网》《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及《人民法院网》,最高法院法学刊物上,全文刊登我的《申诉状》《“阳光”审判神奇“罪犯”评判表》。

请最高法院尽快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组成社会各界代表的陪审团参与审判。

此致

最高法院

申诉人:纪斯尊
2011  3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