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幸清贤致全国司法部门的公开投诉信

 
声明:

由于本人刚刚出狱,身无分文,没有证件,无法正常生活,目前疾病缠身,无法严格按照各司法部门设置的各种投诉规则进行投诉,同时,我也无法找到一个有效的投诉信箱,因此,我将此信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猫眼看人、人民网等同时刊登,并同步在我的博客刊登,希望各个网站版主放行。

我是一个中国公民,因为报道一起群体事件而入狱两年至今二审没有判决。我也不谈具体案子,我只把我入狱至出狱的一些严重侵害我权利的事件向你们投诉,不管你们是否看见我都视为你们已经知道,如果看到置之不理,以后发生任何结果都应当由你们负责!

本投诉信是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安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四川省公检法,及人大进行投诉。希望你们看到后尽快电话联系我。

同时,我将执投诉信去成都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直接进行投诉,如果15天内我得不到符合现有法律的答复,我就视为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今后发生任何事情都由你们负责!
特此声明                                             

幸清贤
201146星期三

投诉控告书

投诉控告人:幸清贤,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   电话:18602891550,住所:无

被投诉人:(一)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二)成都市看守所;(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二戈寨派出所

投诉事项:

1)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对我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
          
2)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对我实行监视居住,并毫无道理地把我丢在贵阳,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3)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拒不退还我随身财物和身份证件致使我至今只能露宿街头乞讨为生
          
 (4)成都市看守所在收押我时拒不按规定收封我的随身财物,致使我出狱后追讨困难
          
5)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刑满释放后还不依法出具二审判决书
          
6)二戈寨派出所拒不为我提供临时身份证件,以至我无法在中国土地上正常生活。

投诉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对我进行非法拘禁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我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精神赔偿)
            
2)立即依法对我实行监视居住,指定住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3)对无理把我丢在贵阳致使我乞讨为生公开道歉,并对此进行精神赔偿
            
4)立即退还我的财物、银行卡和身份证件
            
5)检查成都市看守所所有在押人员的入所记录,处理不为被羁押人登记个人财物的警官
            
6)对我立即进行二审判决
            
7)责成二戈寨派出所公开道歉         

投诉事由:
  
我因报道了09223的成都“链子门”事件,于09228晚上十点半失去自由,32在营门口派出所内签了刑拘通知书,(之间传唤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的12小时的最高时限,由于超过了24小时,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直接被送往成都市看守所,当时随身财物全部交给送我去的警官带回,我姐姐曾经去找过国保,要求领取,但被拒绝说:等我出来再说。在我关押在乐山看守所期间,大约20104月,我向乐山市看守所驻所检察官投诉了成都市金牛分局和成都市看守所的上述事实,当时住所检察官还找了严文汉取证,据罗检察官说他已经向上级报告了这份投诉内容,但至今一直没有回音。228我被陈大队长一行接到抚琴派出所的时候,我要求退还我当时的随身财物和证件,陈大队长却说找不到当时送我的警官,这显然是推托之词,试问:作为公安部门,找一个当时送人的警察都找不到,你们还能做什么?

今年228日,我刑满释放,由于二审判决迟迟未判,因此我们已经刑满却还没有生效判决,故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监视居住半年,并指定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执行。释放当天,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陈大队长一行三人接我到成都抚琴派出所,关押了半天,不顾我一再解释:我在贵阳只有一个空户口,没有任何可以依靠的人,强行把我拷上火车,送至贵阳,在贵阳拒绝接受对我执行监视居住后,把我丢在贵阳南明区公安分局门口,当时我身无分文,又没有身份证件,致使我只能乞讨为生,如不是好心人帮忙,我早已冻死饿死街头,此事对我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严重的伤害,给国家公安部门的形象也造成严重的伤害,侵害了我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公开对我进行道歉,并对我因此造成的心理伤害和身体伤害进行赔偿。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法定期限内没有对本案进行判决,又申请高院批准延期一个月,在延期一个月届满时,才以检察院阅卷而停止计算审判期限,我翻遍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允许检察院阅卷能影响法院正常审判案件。法律规定二审上诉不加刑,在我刑满后对我实行监视居住,实际上加重了我的刑期,对我的生活就业造成严重影响,在法定最长审判期限届满时,以检察院阅卷而无限期的停止计算审限更是毫无道理,因此要求乐山中院立即进行判决。

贵阳南明区二戈寨派出所,拒不为我出具身份证明,致使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应当对我公开道歉。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明明知道我的户口在贵阳,却拒不为我出具身份证明,致使我无法正常生活,应当责令其对我进行道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全国人大法工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
四川省公安厅

投诉人:幸清贤

201146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