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

山东维权人士刘国慧对被刑拘提起申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鲁明、蒋理报道)420日,本网信息员获悉,山东临沂维权人士刘国慧于310日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但警方一直没有通知家属,直到刘国慧弟弟到公安报警说姐姐失踪,警方才于48日释放刘国慧,但仍对她采取监视居住。

据悉,刘国慧在被刑拘期间,遭到了铐铁椅子与连续审讯的酷刑。出来后刘国慧对临沂警方如此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申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下面是申诉书及相关材料:

刘国慧申诉书

申诉人 刘国慧,女,44岁,无业,居住兰山区东北园居委会216号。

申诉请求:

1、确认刑事拘留违法;

2、撤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事实与理由

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拘留程序违法

1、超期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

据上,拘留一般在10日内释放;特殊情况在14日内释放,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能再延长。但本案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时间达29天,已经远远超过“特殊情况在14日内释放”的法定期限。

2、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警察对我实施逼供信。

在拘留期间,该局警察将我拷在铁椅子上,进行长时间的暴力审讯和辱骂。我难以忍受,昏倒在地被送医院抢救。

3、询问内容与“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关。

该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对我实施拘留。但在拘留期间,询问有关陈光诚、孙文广教授、张金凤的事,皆与“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关。事实很清楚:

首先,陈光诚已刑满释放,我去看望他,并不违法,更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次,我去看望孙文广教授,庆贺寿诞,并不违法,更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后,张金凤传一条短讯给我,我们私下议论,也没有公开。这并不违法,更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同时作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于法无据。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对我超期拘留后,于201148日,对我作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显然于法无据。

三、我的行为不存在“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但我没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故不存在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四、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不具有操作性。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编号不全;内容无监视居住的地点;也无负责监视居住的执行者,故无操作性。

综上所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区分局对我实施拘留,程序违法;其作出的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不具有操作性,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签字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