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星期四

喊口号被拘留,济南李红卫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月1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历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维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济南李红卫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李红卫不服,将提起上诉。
2010年5月21日,李红卫依据“公民享有控告、检举和举报权利”的法律规定,到中央纪律委员会反映问题;同年,6月12日,又到联合国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继续反映地方政府腐败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并高呼打倒腐败的口号。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以李红卫“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李红卫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喊口号并等于“扰乱公共秩序”。李红卫喊口号,既没有干扰他人生产,也没有妨碍他人学习、生活,更没有妨碍交通,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事实和后果,何来“扰乱社会秩序”? 李红卫认为,该局所谓“扰乱公共秩序”,却没有列举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纯属空穴来风。

李红卫到上述两个机关上访,是反映事实,反映地方政府腐败的事实,法律并没有禁止,故不属于违法。李红卫在中央纪律委员会门口呼唤“打倒腐败”,不属于扰乱社会秩序。恰恰相反,其呼唤“打倒腐败”不仅不应当阻止,还应当予以鼓励,而阻止李红卫呼唤“打倒腐败”的人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为他们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更奇怪的是,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受理本案的日期是2010年5月24日,而李红卫是同年6月12日到联合国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喊口号的。该局怎么可能提前对2010年6月12日发生的案件办理受理登记呢?莫非该局受理案件有先见之明?

另外,该局传唤、拘留李红卫,没有通知其家属,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

李红卫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对李红卫指控该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的事实,只字不提;硬性驳回起诉,难以令人信服。

李红卫对于官官相护的现象,并不感到意外,但仍然坚持维权,将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