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近日,本网信息员见到由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闸北镇上肘村赵良丰到京控告当地法院枉法判决,使其100多万的企业资产被非法执行,虽得到安徽省毫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受害访民赵良丰的抗诉支持,但涡阳县法院对其枉法判决,并已非法执行的错案形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责任和经济损失,坚持一错到底,导致赵良丰无处申冤境地,上访到北京后,又遭当地公安两次非法报复拘留的更大精神伤害。
访民赵良丰是于1997年5月,经涡阳县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几个人合伙共同投资成立“涡阳县牌坊综合养殖农场”。赵良丰任该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股东出资组成,由农经站拨入5万元;赵良丰投资93万元;职工集资20万元,房屋65间,建筑面积997.45平方米。
2000年11月15日,本案原告以胁迫手段非法取得访民赵良丰向其出具一张借款50560元的假借款借据,并将借款时间提前到1999年5月28日。原告预谋成功后,仗着家庭官场势力,于2002年5月20日向涡阳县法院提起民亊诉讼,要求被告赵良丰偿还50560元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访民赵良丰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书,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看出,访民赵良丰与原告魏新玲的借款纠纷一案,经过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2002)涡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并经涡阳县法院执行庭于2005年5月25日非法将其100多万的企业全部强制执行给原告魏新玲。
在此,将原告魏新玲的特殊身份和背景介绍如下,大家自然意会到涡阳县法院为何偏袒原告,作出枉法判决并非法超标的执行的深层原因,访民赵良丰介绍道:原告魏新玲是涡阳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丈夫又是涡阳县县委书记,儿子又是派出所所长,并亲自开着警车组织抢劫赵良丰仔猪。
在经过毫州市中级法院两次作出(2008)毫民抗字第16号裁定:“一、本案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涡阳县法院接到上级中院裁定后,于2009年3月12日,再审作出(2008)涡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依然“维持本院(2002)涡民初字1989号民事判决。”
2009年9月10日毫州市中级法院再次依照毫州市人民检察于2008年7月3日以毫检民抗字第(2008)23号民事抗诉书,亳州市中级法院又再一次向涡阳县法院作出(2009)毫民一再终字第034号民事裁定:“1、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再初字10号民事判决;2、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12月26日,涡阳县法院又作出(2009)涡民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02)涡民初字1989号民事判决。”
访民赵良丰气愤道:“你法院就是枉法判决我借魏新玲的50560元钱,就是加上高利息,也不到10万元,你法院为什么将我们合伙投资118万元,经营的固定资产土地20多亩,房产几十间等庞大资产,非法全部执行给原告魏新玲,这完全是一伙恃权抢劫百姓的强盗,强盗的主谋就是涡阳县法院。法院就像玩游戏一样,来回折腾百姓害死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