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访民何维康上访十多年却难以获得权利救济,其上访事宜有三——一则上世纪五十年代私房改造其家失去的房产,二则为其父何沛然当年被迫害致死,三则为自己因为父抱不平而出手打人却遭冤狱,后虽平反却未获赔偿。如今何维康身患重疾,治病休养之余仍不忘其家族所遭遇之灾,希望公正在其有生之年得以实现。
何维康的控诉
我叫何维康,安徽省合肥市人,出生于1948年3月。我家是辛亥革命著名烈士吴旸谷唯一的亲戚,他是孙中山先生创建同盟会的创建者之一和亲密助手,我家世代教书,有温善平和的家风,可就为我家里合肥没有住所,解放前买了城里一个宅院,此后就祸事不断,不得不上访讨人权,讨说法。
1959年刮共产风,我家三间临街屋共68平方米(不是门面房),强行“私房改造”(没收),共200平方米的房子不够改,只留下53平方米房子给8口人居住(产权人口11人),其余全部强占去。80年代邓小平理论承认私有制,也下中央文件,要退还“私改”房屋,地方政府就是不愿,这是一个依中央政策要地方政府退还的案子。
第二件,1965年两政治扒手黄永新和李进挺都是副科长,听说我父亲将提拔为科长,于是诬告陷害写了“检举信”说合肥解放前的东太杂货店是何沛然开的,硬说刘家的店是何家的,单位不断斗争我父亲,醉翁之意不在酒,就是要整人不使运动冷场。整了8年,硬是打成商业资本家;也不去调查一下就可明白的事,1973年9月死后才有平反的文字结论。我父亲硬是被整成心脏病而亡,死时年仅53岁。
1974年我怀抱着朴素传统教育所致的法律意识向合肥市中市区法院(现为庐阳区法院)起诉黄永新这个犯罪嫌疑人(我父偶然见到二人的“检举信”),区法院不但不受理,反将我教训一顿,说“人家科长能诬告你父亲?”
1977年我打了政治扒手黄永新,法院遂造假“脑伤综合症”判我二年徒刑,超期羁押600天在合肥市看守所里暗无天日;而且判决书上既无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又不开庭,应属无效的判决。
我从2002年赴京上访,又是10年了,其前可追溯到文革中。我向合肥市房产局要求落实私改房退还政策,结果就是不退。向法院索要超期羁押赔偿,结果合肥市中院、省高院决定书是不赔偿。向诬告陷害人黄永新和李进挺索赔,当黄永新看到事情败露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不出两个月吓死了;李则装乌龟,可我家的损失找谁赔?
在2007年合肥市政府组织的听证会上,在2008年省政府派员出席的听证会上,合肥市政府只愿出2·2万元了结。我提出政府就是不敢规范行政,应有书面文件。杨思松对我们母子说:“三间是门面房,不退;有困难,给救助。”(原话)我家三间临街房不是门面房请勿偷换概念,有众多证人证言。
1986年邓小平时代了,拆迁我家所在的合肥拱宸街,明明有规定,(86)4号文件,考虑到私人房地产的合法地位,对此有具体规定补偿,但合肥市房产局隐瞒不让被拆迁户知道,政务不公开不透明是一贯的作风;还以“土地是国家的”欺骗打压,我家宅院依官方测绘图纸0,9亩就又被政府发扬1959年的“共产风”给拿走了。这样的政府谁敢相信?
单方面的专政,我想这时代不应该有了;中国历史,地方政府黑,积弊太深,我想不应该再有了,这时代应该进步了。
合肥市政府想“终结”我的案子,已经是几年前的事,为此我致书省政府分管信访的副秘书长黄晓伍,指出,由问题的被诉方单独向受害方横霸地动用公权力求“终结”,其性质上是行政违法,是无效的,是应受到谴责的。必须向受害方提供《终结意见书》的书面文件,必须备案可嵇;亦必须加盖公章,以示郑重,警惕行政造假再次糊弄受害方。行政必须规范,只有规范的行政才有可能保护公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