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5月21日,常年露宿北京南站街头的辽宁省辽阳灯塔市罗大台镇陆甲村访民郑文金,因妻子被凶手故意伤害致精神病,法院为包庇凶手,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只按民事案件判决,且做出枉法不公判决,原告上诉到辽宁省高院又遭维持原判,按程序到最高法申诉后,原告监护人郑文金又多次遭地方非法抓捕迫害。
本案发生经过:访民郑文金的妻子邹士清于2006年9月13日下午2点左右,前往学校看望与前夫的儿子刘旭时,遭到前夫刘继拥的弟弟刘继臣阻拦并捡起木板对邹士清毒打引发精神分裂症,致其浑身受伤住院。
受害人向辽阳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而辽阳县法院为了包庇凶手,将凶手刘继臣的故意伤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只作民事案件处理,做出枉法民事判决。
受害人因受到严重伤害后,导致精神疾病,其丈夫郑文金作为监护法定代理人并雇请律师向辽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辽阳中院(2007)辽阳民一终字第370民事裁定书,撤销辽阳(2007)辽县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辽阳县法院坚持错案不纠,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辽县民初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辽阳市中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辽阳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阳县(2008)辽县民初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再次发回重审。辽阳县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又再次重新作出(2008)辽县民初重字第36号民事判决,以“2009年1月20日原告以伤残等级四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重伤相关规定,原告已达到重伤害,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罪,请求我院移送刑事审理。我院曾先后两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当年对邹士清做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已审理,现又以精神分裂症与被打事件有关,四级伤残构成重伤害,移送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未接收案件。”
辽阳县法院不仅以公安机关未接收案件为借口,掩盖事实真相,还将被告提供原告在打架前在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志的伪造证据,却以“经审查予以确认。”为事实证据,针对被告提供给法院的这份假证据,原告找到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后,该医院向原告方出具证明如下:
证明
兹证明2001年12月11日,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带有“14042”及我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这张复印纸上“门诊”“病志”字样不能说明里面的内容是住院病志,门诊病志不能确诊患者邹士清当时患精神分裂症。
特此证明
辽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并加盖公章)
2010年1月15日
由此证明了辽阳县法院为达到枉法判决之目的,对原告方提供的客观事实证据不予以认定采信,而对被告提供的虚假证据却予以采信,可想而知,如此判决结果能令人信服。
后来原告又向辽宁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原告依法向最高法申诉后,地方贪官又对原告受害人邹士清的丈夫郑文金多次打击报复,非法抓捕关押,阻止郑文金的申诉。
长期上访,露宿街头的郑文金实际年龄只有50岁,而看上去像一位70多岁的老人,如此巨大反差,可想我们的百姓在当今没有公平正义下所承受苦难是何等的深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