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5月17日,临沂维权人士刘国慧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私设黑监狱,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随意关押受害人,请求法院确认该政府限制其人身自由违法。
刘国慧是2月19日上午10点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挟持,至22日午夜12点释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四天。
2011年2月19日上午10点,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张华芳,还有金雀山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唐晓东等10多人突然来到刘国慧正在经营的服装店,不由分说,强行将刘国慧带至临沂市八一宾馆101房间关押。八一宾馆是部队经营的旅社,地方政府将黑监狱设在此处恐不妥。况且,刘国慧被秘密关押在八一宾馆的消息,已经暴露,有访民前去看望。黑监狱的看管人员特别紧张,2小时后,急速将刘国慧转至临沂市粮贸宾馆107号房间,并继续由唐晓东,张华芳等4人和4位联防队员轮值看守,寸步不离。在关押其间,看管人员还抢走了刘国慧的手机,剥夺了她的通讯自由权。
看守人员为严密监控刘国慧,就在该宾馆的108号房间待命,与刘国慧的房间面对面,近在咫尺,万无一失。
刘国慧系临沂市暴力拆迁的受害人,她家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上访、上网、起诉。她还帮助其他暴力拆迁的受害人一起维权。为此,临沂市当局抓她、关她,但并不能使她屈服。临沂市当局又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她刑事拘留,后又改为监视居住6个月。
关于刘国慧诉“黑监狱”的案子的受理和审判,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国慧,女,44岁,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村委
电话:15564215129
被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耿学伟 区长
电话:0539-8198668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19日上午10点,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张华芳,还有金雀山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唐晓东等10多人来到原告正在经营的服装店,不由分说强行将原告带至临沂市八一宾馆101房间关押,2小时后,转至临沂市粮贸宾馆107房间并由唐晓东,张华芳等4人和4位联防队员共同看守,寸步不离。在关押其间,看管人员还抢走了原告的手机。看守人员待命的房屋就设在该宾馆的108房间。原告认为:
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信访办和金雀山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系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国慧
20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