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截止2011年5月4日,临沂市兰山区居民刘西兰老人已经接二连三收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份相互矛盾的裁定书。三份裁定书分别指出,本案由兰山区法院、河东区法院、郯城县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但这三份相互矛盾的裁定都未撤销,也就是说,这三份相互矛盾的裁定都已经生效,究竟哪个法院管辖更为妥当呢?
刘西兰老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3号沂州宾馆2号宿舍楼东二单元102室的房屋,于2010年5月5日被临沂市政府和兰山区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强制拆除。
2010年5月26日,刘西兰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临沂市政府和兰山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对原告刘西兰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法。该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由基层法院审理更为妥当”裁定由基层法院管辖。这裁定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故兰山区法院、河东区法院也分别找出“特殊原因”拒绝管辖。临沂市中院仍然用同样的理由裁定:由郯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究竟应当由中院,还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规定,除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只要“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就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就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怪乎,兰山区法院、河东区法院都不愿接受临沂中院的指定管辖。现在还不知郯城县法院是否愿意接受此指定管辖。
民告官立案难,已经成为社会痼疾。民告官岂止立案难,临沂市中院,受理行政案子诉讼案件后,一次又一次地下达变更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裁定,折腾强迁受害人刘西兰老人亲属跑了一个又一个的法院交诉讼费。照理说,临沂市中院裁定的指定管辖法院,应当收取诉讼费。奇怪的是,兰山区法院、河东区法院都拒绝收诉讼费,临沂中院的指定管辖裁定如同一张废纸。如今,临沂市中院又裁定由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不知郯城县人民法院是否也有“特殊情况”拒绝管辖?临沂市中院的三次指定管辖裁定,折腾了刘西兰一年,至今还没有开庭,不知还要折腾到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