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上午8时许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东鑫源商住楼的5名业主代表在安徽省人民法院大门口身穿写有“请法院依法立案”的马甲抗议。法院报警后五里墩派出所的警察出警,可面对此事亦无法处理,只得劝法院接待她们,法院工作人员同意她们进入立案大厅,这才结束持续一个多小时的抗议活动。在立案庭接待8号窗口,接待法官始终不肯接受起诉书等文件,坚称可以将她们的诉求转告合肥市瑶海区政府,让瑶海区政府与业主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贺女士向法官陈述了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拆迁办的恶劣行径,希望法院立案,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她们业主的权利。
大约在上午10时许,她们见无法使法官接受起诉书只好接受法官的意见离开立案庭大厅。一出立案大厅就向本网信息员叙述她们的近况,为了立案她们已经到省高院跑了无数次了,其中一位女业主还被身高一米八的法警打过,进过派出所,今天她们到时法警也不给进法院,这才想起给本网信息员打电话求助。
合肥市瑶海区东鑫源商住楼地处坝上街原东方商城对面,建成于2006年10月,交付使用时间仅三年左右,政府就将土地出让给合肥恒盛恒茂房地产公司,现有7名业主拿起法律武器,将政府相关部门告上法院。可她们起诉合肥市规划局的案子一审败诉,起诉合肥市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案子法院拒绝立案。
附:民事起诉书
原告:葛瑞,男,汉族,38岁,住合肥市明光路西侧(101号)东鑫源商住楼2-304室。
原告:王海峰,男,汉族,28岁,住合肥市明光路西侧(101号)东鑫源商住楼2-404室。
原告:张建美,男,汉族,27岁,住合肥市明光路西侧(101号)东鑫源商住楼1-605室。
原告:郭春杭,男,汉族,36岁,住合肥市明光路西侧(101号)东鑫源商住楼2-501室。
原告:高洪,男,汉族,39岁,住合肥市明光路西侧(101号)东鑫源商住楼2-403室。
原告:江传翠,女,汉族,36岁,住合肥市明光路西侧(101号)东鑫源商住楼2-401室。
原告:娄晓东,男,汉族,45岁,住合肥市明光路西侧(101号)东鑫源商住楼1-609室。
诉讼代理人:吕国华,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101200710820235.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11层,邮编:100005;电话:13811168718.
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合肥市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邮编:230001;电话:0551-3859600;法定代表人:高国忠;职务:局长。
被告:安徽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25号梅山饭店别墅B座;邮编:230032;电话:0551-5123311.法定代表人:赵大跃,职务:董事长。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就位于长江路与明光路西南角编号为E0803地块签订的合地市(区)经营【2008】4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合地市(区)经营【2008】4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00八年,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和被告安徽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地市(区)经营【2008】4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合地市(区)经营【2008】4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长江路与明光路西南角编号为E0803的地块出让给被告安徽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的房屋位于出让的该地块之上。被告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未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立项,未经发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公告,未经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告予以补偿安置,直接将原告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安徽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且规划条件未依法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一百零八条和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确认被告签订的合地市(区)经营【2008】4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合地市(区)经营【2008】4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葛瑞、高洪、娄晓东、张建美、郭春杭、江传翠、王海峰
2010年10月25日
盖好仅3年的商住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