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本网作息员5月8日接到济南上访维权人士李红卫投诉材料,反映2011年4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李红卫送达了(2011)济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其实这是济南法院刻意掩盖“黑监狱”的违法侵权事实。
济南市历下区政府设“黑监狱”迫害访民,李红卫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济南中院指定济南天桥区法院管辖。天桥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李卫红向济南中院上诉,济南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关键问题是,济南中院的裁定中,故意没有列明上诉人李红卫的上诉理由。济南中院的伎俩是,避而不谈李卫红的上诉理由,更没有反驳李红卫的上诉理由,企图掩盖“黑监狱”迫害李红卫的事实。另外,济南中院在没有公开开庭、也没有进行法庭调查的情况下作出裁定,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李红卫上诉时,列举了“黑监狱”迫害访民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黑监狱”没有迫害李红卫?有没有限制李红卫的人身自由?“黑监狱”限制李红卫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济南中院避而不谈,故意转移了争议焦点,颠倒黑白,以“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上诉。
济南法院不敢审判“黑监狱”,其实质就是纵容“黑监狱”,凸显了当前司法的黑暗。法律已经在“黑监狱”面前弯曲,法律不能成为“黑监狱”受害人的挡箭牌,致使“黑监狱”有恃无恐。虽然“黑监狱”轻而易举地逃脱了现实法院的审判,但逃脱不了道德法庭的审判,更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