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近日,来自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七街的访民马静,向本网信息员诉说她儿子因涉嫌刑事犯罪遭遇吉林省长春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枉法判决而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吉林省高级法院为阻止其上诉权,竟然伪造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她)申诉通知书的艰难查证过程。
访民马静因其儿子张实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金圣浴都打工期间,于2003年10月5日6时许,发现小偷陈作军盗窃逃跑后,同金圣浴都其他几名服务员吕志明、温国军、张明威共同追赶,将小偷陈作军抓回至金圣浴都大厅,罚跪殴打。根据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破和起诉意见书【县公二刑诉字(2003)202号】记载:“经我局侦查总结,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振伟、温国军、张实、吕志明、欧波等人将在二道区八里堡的个体浴池金圣浴都内盗窃个人财物的陈作军(男,35岁)抓住,带回该浴池内,私自扣留陈作军,对其进行殴打、罚跪。
当时6时40分左右,八里堡的得利浴池经理王振伟听说这件事后,赶至该浴池,追问陈作军是否在‘得利浴池’内盗窃过,同时对陈作军头部拳打脚踢,又用木棍、铁棍对陈作军头部、胳膊等身上多处击打。至7时40分,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赶到‘金圣浴都’将陈作军带走。而后陈作军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作军系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挫伤,肺部感染死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振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温国军、张实、吕志明、欧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地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2003年12月8日。”
访民马静说,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审讯笔录,以及法医对死者陈作军的鉴定结论,导致陈作军死亡的主犯应是王振伟,而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故意颠倒黑白,将主要凶手王振伟的犯罪事实经过隐瞒,为达包庇轻判目的,以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为由,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将在该案中负次要责任的儿子张实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这显失法律的公平正义。我接到一审判决后,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10月13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此以后,访民马静为给儿子从法律上讨回一个公道,一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9月底,马静在老家辽宁省本溪县收到吉林省高院送达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马静看后不服,向最高法再次提出申诉,最高法的信访接待员问马静手上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是谁给的,马静回答说是吉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该接待员就把马静呈上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的公章,与最高法的公章当面在窗口反复对照,发现有问题后,只对马静说,你去找吉林省高级法院,由此也因起了马静的怀疑。
于是,访民马静委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翠兰律师先后三次前往最高法刑事审判监督庭调查取证,并于2010年4月28日,向访民马静出据《关于调取证据的情况说明》的书面回复,“马静:2009年4月21日,接受你的委托后,曾三次到最高人民法院了解最高法(2007)刑监字第49号通知书的有关情况,其中于2009年4月29日和6月11日两次去最高法刑事审判监督庭所在地北京市水华大街9号,通过执勤人员代为询问审监庭法官,其答复为:你所要查询的最高法(2007)刑监字第49号通知书在最高法只有案号,未有卷宗,所以查不到办案人员。此情况已在当时向你口头说明,现根据你的要求出具本书面说明。”
由此看出,出自最高法(2007)刑监字第49号通知书,是由吉林省高法勾结最高法内贼盗窃最高法案号,而作出的一份假驳回上诉通知文书。如此视法律为儿戏的最高人民法院却不去深究,可想而知,中国的法院是何等黑暗,在这个失去法律保障的社会,访民马静承受了数次遭报复关黑监狱和拘留不给手续的上访路上,还要时刻面临各种报复迫害。